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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内地与澳门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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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多次磋商,内地与澳门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判决安排》),《判决安排》的实施,为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的推动了两地的区际司法协助。但看到《判决安排》积极意义同时,也应当承认,《判决安排》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作者 余冰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情》 2012年第37期249-250,共2页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26

  • 1宋连斌,杨娟.对《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解读[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3):1-7. 被引量:2
  • 2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项规定.
  • 3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10项规定.
  • 4《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8条(2)款的规定.
  • 5《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4条规定.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1条的规定.
  • 7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2条之规定.
  • 82004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
  • 9Chiyu Banking Corp.Ltdv.Chart Tin Kwun(集友银行诉陈天君案),[1996]2HKLRp.395.
  • 10余先予.《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模式--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述评》,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0年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7页.

共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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