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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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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4期19-21,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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