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化解农地征收中国家与农民日益尖锐的冲突,应当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引入农地发展权,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检讨与完善农地征收立法。农地发展权应当归属于承包该土地的农民所有。基于农地发展权,农地征收目的应当限定为公益用途,并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农地征收补偿应当坚持全面补偿并兼顾生存权补偿原则,提高现行农地征收标准,增加对农地发展权的补偿。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21-23,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发展与农民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11BFX 06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