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财政体制是影响落实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重要因素。需要以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为原则,在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分担约20%和80%的要求,调整现行税收分配比例;需要确保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不低于地方财政总收入的35%。因此,要强化和完善法律法规对4%的统筹协调机制、4%的预算和预算执行统筹机制以及4%的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和教育督导体制。
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43-49,共7页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