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典型的地方分权。教育是“州的责任、地方的工作”,联邦政府对教育的管理作用甚小,教育督导主要由州、县、学区,乃至学校承担。一、州级教育督导在美国,发展教育是州的职责,一个州只有在其宪法里对教育给予了足够的注意后,才会被联邦接纳。在州一级,对教育起督导作用的主要有以下途径:州宪法里的规定,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的行为,州教育董事会的决议,州教育厅长的公告,以及州专家督学队伍的服务。其中以后三个途径为主。
出处
《外国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40-42,共3页
Studies in Foreign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