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突破了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这适应了非全日制就业的需求,也符合国际上的惯例。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时在多个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时,应对多重劳动关系的最高工作时间进行必要限制、厘清劳动合同的效力、明确工资标准、制定社会保险福利计算和计发的办法、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出处
《当代经济》
2011年第8期29-31,共3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和谐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研究"(编号09YJA820060)
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劳动合同法>制度与实践研究"([2009]130)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谐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研究"(2009y015)
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项目"<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中小企业劳资关系研究"(编号WH20090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