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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比较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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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的商业秘密包括秘密管理性、非公知性与有价值性三个要素,较中国商业秘密构成要素的界定更为合理。中日将违约而使用、公开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犯罪化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应予取消。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宜效仿日本只定性不定量的立法模式,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大损失"等情节的适用困境,可以通过增设定罪量刑情节的方式予以完善。中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罚设置中应采取限额罚金与倍比罚金相结合的罚金制;针对不同的危害行为与主体增设多个量刑档次,做到罪刑结构的协调。
作者 刘科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60-66,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TRIPS协定>执行程序刑事部分研究"(批准号:09CFX07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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