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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完善的研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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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取消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第三人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即"应知"的规定,将该款修改为"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不宜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将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把危害后果作为唯一的定罪情节及加重情节的模式,修改为"危害后果与其他综合性情节"相结合的模式;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从重情节之规定;关于应否降低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问题,应由最高司法机关经过充分调研后决定,不应也不必通过修改刑法典的方式解决;不宜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30-35,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中央政法委交由中国法学会委托赵秉志教授主持并于2009年10月完成的项目<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的完善>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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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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