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首次创建了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规则,但其亦使该区域内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越发复杂。经比较可知,在受约束的国家行为种类、投资仲裁的可援用性,以及投资待遇等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投资保护水平都因国家、因条约而异。应进一步推动《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完善,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废止此前签订的各项双边投资协议。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73-77,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8CFX001)
广西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09211FX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