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从农业水权内部流转制度和转让补偿制度两方面入手,明确农业水权内部流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农户,农业水权转让补偿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为灌区水管部门或水权贸易公司;明确农业水权流转法律关系的内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构成;完善农业水权转让补偿方式及补偿费的构成;强化农业水权转让补偿的监督管理。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47-50,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节水立法研究>(编号:05JA820006)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