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公共秩序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TRIPS协议将其引入到知识产权领域,并成为各成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对于背离基本法律原则、侵害公共利益、毁损社会道德、危及公众健康、严重损害自然环境等方面的智力劳动成果,WTO成员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原则,拒绝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或者豁免TRIPS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但在具体适用公共秩序原则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我国作为WTO成员,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45-147,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RIPS知识产权实施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8d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