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有限理性、交易成本、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不完全合同。在英美法系国家,默示条款制度即是解决合同不完全性的相应制度。根据添加默示条款的依据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其中,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又可以分为判例法上的默示条款与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通过考察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以及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可以看出,主导着法院添加默示条款的实质性思维方式是法律经济学。无可否认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默示条款制度,但欠缺体系化研究。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9年第6期51-59,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