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将某些具体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后比在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后,对有关方面将要追究的刑事责任总体而言更为严重。《关于审理单位犯罪体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导致该规定在实践中将导致事与愿违的结局。此外,由于未能认识到公司、企业等单位在成立、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从而导致该规定在理解上及适用中容易产生分歧。对此条文必须加以认真处理。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48-50,111,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北方工业大学校科研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