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犯理论的通说持"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模式,并以"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观点刻画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立法障碍,这使得共同过失犯罪的解释论毫无立足之地。而将"共同过失犯罪"解释为"共同过失+犯罪",则解除了对共同过失犯罪成立条件的误读;将"共同故意犯罪"解释为"共同故意+犯罪",则洞察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立法通道。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都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它们都具有共同故意的心理,因而不存在立法上的障碍。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19-123,共5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转型期非理性犯罪调查研究"(14YJC840031)
负责人温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