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和论证了普遍性的难民定义。首先论证了按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规定,难民包括历史文件规定的难民和新界定的难民;同时论证了新定义下难民界定的条件。第二部分重点论证了国家对非法入境难民保护的两项原则:一是边界不拒绝,即不应拒绝越过边界的难民停留,且在紧急情况下不拒绝难民入境;二是宽容和便利,包括不施以刑罚和不必要的限制和提供获得第三国接受的便利。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2-5,13,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