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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相关问题之研究 公司法第183条适用引发问题之探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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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是消灭公司人格的一种方式,不仅关涉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适用不当,不合理地施惠于一方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就会消灭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良好机制。因此.各国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无不持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态度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各国公司法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规定了近于苛刻的适用标准。
作者 张艳 马强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58-61,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Gary Wexler,Involuntary of a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Defense ,the Cambridge Law Journal,Volume58, Issue 3.
  • 2褚红军,俞宏雷主编.《公司诉讼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249页.
  • 3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判前沿观察》(2007年第1辑).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一专家论证后修改稿).

同被引文献56

二级引证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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