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司法审查应遵循公司自治的原则,将审查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项之内。对于公司高管因董事会决议不当罢免其职务而寻求诉讼救济的,法院应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区别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裁判。同时具有劳动者身份的公司高管,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但对解除高管职务这一行为的法律适用审查上应对经理和其他高管加以区分,解除经理职务审查应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解除经理之外高管职务的审查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2期86-8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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