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服务商这一特殊群体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要求用户提供资料和使用各种监视软件成为用户信息享有者,通过提供信息交流平台获得了准出版商地位,这无疑对用户网络隐私权构成了极大威胁。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我们必须明确网络服务商在信息搜集利用方面的保护义务和对第三人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监管义务,据此确定其侵犯网络隐私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210-216,共7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华南理工大学"百步梯攀登计划"
"学生研究计划(SRP)"项目"网络治理的可行性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