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对物权提供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 ,使物权之权利主体拥有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论 ,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之上亦应存在此双重保护 ,即不独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 ,亦当存在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创制的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混淆了民事权利的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 ,削弱了民法的保护力度。同时 ,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亦因其显示了国家权利的过分干预而损害了私法精神。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67-72,共6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