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资源共享法”上位法体系主要有《世界人权宣言》、《宪法》、《立法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可得出,对于国有科技资源可实行强制共享,对非国有科技资源只能鼓励共享,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补偿对价,法律亦可规定非国有科技资源的强制共享。立法路径有四:(1)可制定法律层面的“科技资源共享法”,(2)行政法规层面的“科技资源共享条例”,(3)还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4)或者是全面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而融入“科技资源共享”的内容。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07年第3期10-14,63,共6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金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03DKA8T014
项目名称:科技资源保护与共享立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