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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制度评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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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之后,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试行。虽然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司法公信力,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从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却使我们对该制度的实际功效产生了疑问。尽管如此,判后答疑制度在我国当今的司法环境中仍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我国现阶段为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所能采取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因此,我们不能断然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作者 郭小冬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04-110,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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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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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张娜等.《人民法院将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异议进行解释说明》,《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3日.
  • 3阮占江.《推广法官判后答疑制值得期待》,《法制日报》,2005年11月4日.
  • 4李云超,王凌.《黔西南州推行判后答疑》,《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1日.
  • 5李云超,徐其祥.《安顺中院实施判后答疑》,《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11日.
  • 6余建华.《浙江全面推行判后答疑释理制度》,《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19日.
  • 7马应珊.《海南法院推行判后释明听证对生效裁判问题可申请答疑》.《人民日报》,2006年5月26日.
  • 8刘量力.《铜鼓判后答疑效果列入考核》,《人民法院报》,2006年6月8日.
  • 9肖文峰.《判后答疑:粤法院将全面推行》,《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7月21日.
  • 10周玉国.《郸城对判后答疑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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