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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决定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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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期治理是指有权机关对特定区域的超标污染源以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污染源,限定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的行政决定。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经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确定下来,与《环境保护法》中其它法律制度不同,限期治理行政决定的作出不是由环保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权的机构作出,而是通过立法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作者 朱谦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9期60-63,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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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3

  • 1黄金富.行政授权与法律控制研究[J].行政与法,2000(3):23-24. 被引量:4
  • 2(台)许宗力.“行政机关若干基本问题之研究”[A]..(台)经社法规研究报告第1007号《行政程序法之研究》[C].,.第242-243页.
  • 3管欧.《中国行政总论》[M].蓝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2年.第19版.第394-398页.
  • 4林纪东著.《行政法新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5年改订27版.第244-245、237页.
  • 5.《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Z].,..
  • 6.《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Z].,..
  • 7.《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Z].,..
  • 8.《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Z].,..
  •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Z].,..
  • 10.《森林法》48条规定[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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