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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之规范建构——以数字基建安全风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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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倩宇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5期117-132,共16页
规范构建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是提升新兴风险规制有效性与合法性、实现城市安全韧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多维透视新兴风险规制主体的权力配置与分析现有关系样态是建构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的关键前提。从政府关系类型而视,新兴风险... 规范构建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是提升新兴风险规制有效性与合法性、实现城市安全韧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多维透视新兴风险规制主体的权力配置与分析现有关系样态是建构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的关键前提。从政府关系类型而视,新兴风险规制的实践样态为“命令服从型”“合作互动型”“主导协助型”和“监督执行型”四类。“合作互动型”和“主导协助型”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这与城市政府对新兴风险规制普遍采取多头管理的分散化体制相关。为应对由此导致的权责分散与跨部门协同不足、属地管理偏误致跨域失效与权责抵牾等问题,建构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应坚持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和弹性化的风险规制原则。以数字基建安全风险规制为例,需在组织规范上作出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形成高效统一的领导与广泛深刻的政府协同组织架构,推动党委领导下的跨部门协同和专家共同体形成,并以内在价值统合和外在制度重构完善数字基建安全风险的公私合作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新兴风险 规制主体关系 数字基建安全 合作规制 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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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必需数据强制开放义务的理据与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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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子轩 郑惠文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49-61,共13页
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三个基本前提:数据引发垄断、平台数据垄断可沿用传统反垄断法框架加以规制以及可适用于数据领域,该原则对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具有指引意义。基于此,平台必需数据强制开放义务的构造可从客体、主体和内容... 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三个基本前提:数据引发垄断、平台数据垄断可沿用传统反垄断法框架加以规制以及可适用于数据领域,该原则对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具有指引意义。基于此,平台必需数据强制开放义务的构造可从客体、主体和内容三个层面展开。在义务客体方面,必需数据应满足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实质要件,以及竞争封锁与创新阻塞等形式要件。在义务主体方面,承担开放义务的是掌握关键数据资源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而开放对象则是具备竞争相关性和必要性的其他市场参与者。在义务内容方面,强制开放的范围应依据数据类型和应用场景合理划定,并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有序推进。同时,应设置合理的豁免情形,形成完整的义务框架,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公平竞争提供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监管 拒绝交易 必需设施原则 数据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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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立场与治理之道:以ChatGPT为例 被引量: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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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子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1-71,共11页
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削弱人类主体价值、加剧算法偏见与歧视、过度依赖拟态环境输出结果、人机协作双向价值对齐困难等伦理难题,亟须从人工智... 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削弱人类主体价值、加剧算法偏见与歧视、过度依赖拟态环境输出结果、人机协作双向价值对齐困难等伦理难题,亟须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组织机制、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机制两方面入手,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人本主义立场,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规则,为增进人类福祉提供有力的伦理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伦理 人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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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汽车被动接管规则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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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59-71,共13页
被动接管规则是人机共享驾驶控制权的具体体现,影响着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人类用户的权利义务责任,决定着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形态,具有现实的规范意义。被动接管规则的产生有技术、行业以及伦理多方面的考量,目的是以人类智能弥补机器... 被动接管规则是人机共享驾驶控制权的具体体现,影响着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人类用户的权利义务责任,决定着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形态,具有现实的规范意义。被动接管规则的产生有技术、行业以及伦理多方面的考量,目的是以人类智能弥补机器智能阶段性发展的不足,在自动驾驶系统之外增加冗余安全力量,也是试图贯彻渐进性发展路线以及人类中心主义伦理立场的尝试。然而,人机协作不适合驾驶活动,让人类用户在紧急情况下承担接管职责只会徒增事故风险,同时被动接管规则对于生产者、消费者都不友好,会极大地阻碍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进程,跨越式发展路线更符合行业发展的趋势。此外,机器驾驶取代人类驾驶并不会导致人机关系走向失控,被动接管规则有悖于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替代型人工智能的设计初衷,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准则实属南辕北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被动接管规则 人机协作 替代型人工智能 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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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十大案例评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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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昌林 胡大武 +10 位作者 赵吟 郑重 曹伟 段一凡 冯子轩 周燕 杨定洁 李文军 张永强 李俊 任世丹 《人权法学》 2024年第4期1-41,142-147,共47页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殷切希望,是人民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盼。人民法院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2023年初,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殷切希望,是人民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盼。人民法院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2023年初,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了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二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夯实社会发展的基础。三是通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国家战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应对新任务新要求。四是落实好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和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完善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院院长会议 司法案件 防范化解 区块链 司法模式 以人民为中心 案例评析 在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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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行政的风险场景及其法律规制——基于算法法权关系架构的分析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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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志斌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57-169,共13页
算法行政具有客观、高效优势,但同时伴随着技术内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法律层面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的挑战,以及价值层面技术理性吞噬价值理性等桎梏,亟需法律破解。规制对象是法律制度构建之前提,将“算法法权”作为算法行政风险的法律规... 算法行政具有客观、高效优势,但同时伴随着技术内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法律层面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的挑战,以及价值层面技术理性吞噬价值理性等桎梏,亟需法律破解。规制对象是法律制度构建之前提,将“算法法权”作为算法行政风险的法律规制对象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权力—权利”的法权结构,可实现算法行政中“私权利、公权力、私权力”的整体性规制。质言之,算法行政风险的法律规制需要以“算法法权”的科学配置为核心,建构法律、伦理、技术与自我规制一体化的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行政 算法风险 法律规制 算法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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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务数据开放的价值面向及安全保障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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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文阳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70-80,共11页
政务数据是新型的法律关系客体,政务数据之上的财产性权利是一种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具有公共属性,归属于政府和公众利益。立法实践中,政务数据存在着分级分类的划分。政务数据开放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政府工作透明化、社会参与协作、治理... 政务数据是新型的法律关系客体,政务数据之上的财产性权利是一种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具有公共属性,归属于政府和公众利益。立法实践中,政务数据存在着分级分类的划分。政务数据开放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政府工作透明化、社会参与协作、治理能力现代化、鼓励社会创新等。政务数据开放在开放范围及界限划分、开放方式及透明可信度、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在政务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等阶段,运用多种手段,为政务数据开放构建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务数据 数据开放与社会化利用 数据产权 数据生存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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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双重价值及立法规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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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文阳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13-120,共8页
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定义个人数据,其与个人信息只在应用场景中略有区别。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个人数据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数据权利既是一项新型权利,也是一项越来越重要的权利,涉及多元权利主体,包含人格性的个人数据和财产性... 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定义个人数据,其与个人信息只在应用场景中略有区别。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个人数据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数据权利既是一项新型权利,也是一项越来越重要的权利,涉及多元权利主体,包含人格性的个人数据和财产性的数据资产。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不仅要保证用户个人的数据安全,也要注重数据经营者的赋权与保护。当下,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层面仍存在不足,如个人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晰、个人数据市场交易缺乏有效规制、以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代表的用户自主权在实践中被削弱等问题。对此,需要从立法规范层面对数据产权进行类别化规制,构建开放和公正的数据交易市场,完善不同场景下数据权利的保护举措,以达到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利 数据产权 数据权益 数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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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字安全预防性法治建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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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东升 《国家治理》 2024年第8期33-39,共7页
数字安全预防性法治以风险依法治理为指引,以对重要数字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预防为基础,表现为时间维度上治理手段的前馈、法律规范的前置。为了统筹推进数字创新发展和实现数字安全稳定,平衡维护数字时代的基本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基... 数字安全预防性法治以风险依法治理为指引,以对重要数字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预防为基础,表现为时间维度上治理手段的前馈、法律规范的前置。为了统筹推进数字创新发展和实现数字安全稳定,平衡维护数字时代的基本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化解数字安全预防性法治发展初期的规制问题,需要突出预防性法治的风险依法治理本质,坚持预防性法治对回应型法治的补强功能及对管控性法治的改革功能,从建构数字安全预防性法律体系、规范数字政府治理及健全数字安全公众参与治理三个层面对预防性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安全 数字创新发展 预防性法治 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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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法学教育模式变革——兼论数字法学学科建设探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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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惠琪 冷秋阳 《西南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212-231,共20页
引言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 引言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1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数字经济,也重构了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学科 经济发展速度 要素资源 辐射范围 人工智能 全球经济结构 区块链 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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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价格歧视的私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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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文明 王成虹 《判解研究》 2023年第1期176-197,共22页
如今,技术中立并不必然导致价值中立,这一点在定价领域尤为明显。经营者普遍应用算法技术实施定价策略,比如,通过算法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精准的用户画像(User Profile),计算不同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敏感度,从而作出差别化的定价决策,进而... 如今,技术中立并不必然导致价值中立,这一点在定价领域尤为明显。经营者普遍应用算法技术实施定价策略,比如,通过算法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精准的用户画像(User Profile),计算不同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敏感度,从而作出差别化的定价决策,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这类行为具备传统价格歧视的实质,但同时由算法技术驱动,因而被称为算法价格歧视(Algorithmic Consumer Price Discrimination),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大数据“杀熟”即为例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价决策 定价策略 技术驱动 价格歧视 价格敏感度 用户画像 大数据 技术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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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行政执法中的说明理由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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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子轩 郭梓涵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23年第1期58-73,285-286,共18页
数字化、智能化大潮正在引发行政行为模式的变革,自动化行政执法成为数字政府建设中“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的关键节点。自动化行政执法系统应用中存在自动化行政执法类型化差异、训练模型中的数据与算法难题、执法... 数字化、智能化大潮正在引发行政行为模式的变革,自动化行政执法成为数字政府建设中“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的关键节点。自动化行政执法系统应用中存在自动化行政执法类型化差异、训练模型中的数据与算法难题、执法对象群体差异等对说明理由制度造成冲击,亟须引入第三方辅助说明理由机制,采用可解释性的AI模型,量化算法输入与结果的相关性,以完善自动化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解释 自动化行政执法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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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的一般范畴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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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峰 《数字法治》 2023年第6期55-75,共21页
当前人工智能的治理已经迈入大规模立法的新阶段,但相关研究呈现出明显的部门法色彩与具象化特征,亟需透过具体问题的迷雾从整体上构建人工智能立法的一般范畴。人工智能立法应当区分智能科技、智能要素以及智能应用三个基本层次,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的治理已经迈入大规模立法的新阶段,但相关研究呈现出明显的部门法色彩与具象化特征,亟需透过具体问题的迷雾从整体上构建人工智能立法的一般范畴。人工智能立法应当区分智能科技、智能要素以及智能应用三个基本层次,不同层次的风险发生、表征与治理机制不同。人工智能立法需要产业促进法与风险治理法两组规范类型,产业促进法又具体包括市场法与政策法两组子类型,既要克服科技不足也要警惕科技过度,并明确作为立法内容的主体、客体以及权责关系。协同治理、多元治理以及敏捷治理应当成为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思维,同时有必要制定一份清晰的人工智能立法路线图,以便明确未来人工智能立法的整体方向与具体步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立法层次 规范类型 内容要素 思维策略 立法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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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的责任标准:自动化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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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峰(译) 《民商法论丛》 2024年第1期345-364,共20页
当前,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提升整体医疗水平的同时,也引发了广为关注的责任问题。对医疗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引发的事故,要求使用设备的医生或者生产设备的制造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都是不合适的,应当基于... 当前,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提升整体医疗水平的同时,也引发了广为关注的责任问题。对医疗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引发的事故,要求使用设备的医生或者生产设备的制造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都是不合适的,应当基于辅助与替代的二元结构展开责任分担。当医疗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的定位是替代医生时,适用严格责任标准比过失责任更加合适,同时可以考虑对损害赔偿数额设置上限,从而避免过度阻碍技术创新;当相同的技术仅仅是辅助医生时,采取一个不太严格的责任标准则更加妥当,医生需要按照“有能力的人为干预”原则承担责任,制造商也需要对更新数据或者改进算法方面未能遵循适当的注意标准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机器人 辅助型机器人技术 替代型自动化 有能力的 人为干预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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