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提升整体医疗水平的同时,也引发了广为关注的责任问题。对医疗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引发的事故,要求使用设备的医生或者生产设备的制造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都是不合适的,应当基于辅助与替代的二元结构展开责任分担。当医疗机器人或者人工智能的定位是替代医生时,适用严格责任标准比过失责任更加合适,同时可以考虑对损害赔偿数额设置上限,从而避免过度阻碍技术创新;当相同的技术仅仅是辅助医生时,采取一个不太严格的责任标准则更加妥当,医生需要按照“有能力的人为干预”原则承担责任,制造商也需要对更新数据或者改进算法方面未能遵循适当的注意标准承担责任。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4年第1期345-364,共20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协同创新中心规划项目“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立法回应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