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定义个人数据,其与个人信息只在应用场景中略有区别。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个人数据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数据权利既是一项新型权利,也是一项越来越重要的权利,涉及多元权利主体,包含人格性的个人数据和财产性的数据资产。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不仅要保证用户个人的数据安全,也要注重数据经营者的赋权与保护。当下,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层面仍存在不足,如个人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晰、个人数据市场交易缺乏有效规制、以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代表的用户自主权在实践中被削弱等问题。对此,需要从立法规范层面对数据产权进行类别化规制,构建开放和公正的数据交易市场,完善不同场景下数据权利的保护举措,以达到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13-120,共8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24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共数据协同立法研究”(24SKJD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