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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根本违约下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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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煦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0-84,共15页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的法律理论。该理论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英国法院中被广泛用于否定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致使根本违约从合同解除理论发展为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尽管根本违约下合同免...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的法律理论。该理论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英国法院中被广泛用于否定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致使根本违约从合同解除理论发展为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尽管根本违约下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在特定情境下可以消除合同条款中的不公平性,但它可能引发当事人合同自由与法院司法审查权之间的紧张关系。虽然我国《民法典》未正式规定根本违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理论仍被用于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鉴于各国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视和通过立法完善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保护及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根本违约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影响日趋减弱,因此,应当将根本违约理论与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分离,以通常的合同解释方法来确定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根本违约 免责条款 合同解除 合同自由 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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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违约金调整——以《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
2
作者 王利明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1-100,共20页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依法调整违约金,应当澄清一些观念误区,从而有效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依法调整违约金,应当澄清一些观念误区,从而有效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在程序要件方面,违约金调整须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在实体要件方面,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才能予以调整。调整违约金时不应忽视违约金的担保功能,而且不能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恶意违约方不得请求减少违约金,调整后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过分高于损失 担保功能 迟延履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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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
3
作者 曾庆学 孙莉 刘姚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114-120,共7页
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实践中不能准确认定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对网络平台、主播、观众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能够准确厘清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路径是还原直播打赏的商... 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实践中不能准确认定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对网络平台、主播、观众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能够准确厘清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路径是还原直播打赏的商业模式,从观众打赏的内在需求和各方对打赏收入的分配方式解释意思表示的内容,能够准确认定打赏行为是观众受领服务的法律行为。厘清了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就能正确规制网络直播打赏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打赏 服务合同 法律性质 网络直播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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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4
作者 刘凯湘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4期1-20,共20页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民营经济在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观念歧视、政策不平等、执法过度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集中详细...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民营经济在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观念歧视、政策不平等、执法过度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集中详细列举了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应当享有的各种类型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较高的立法价值。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熔“市场的冰山”,翻“融资的高山”,过“转型的火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民营经济促进法》 负面清单 平等保护 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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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规范基础论:性质、路径与返还
5
作者 张平华 陈玉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5期46-63,共18页
理论界对资金占用费的法律性质、规范路径等规范基础问题缺乏足够的探讨。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本金、比例与期限的乘积,其经《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明文规定而法定化。资金占用费的本质是资金的使用利益,即资金占用方就资金的使用... 理论界对资金占用费的法律性质、规范路径等规范基础问题缺乏足够的探讨。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本金、比例与期限的乘积,其经《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明文规定而法定化。资金占用费的本质是资金的使用利益,即资金占用方就资金的使用本身所带来的利益,与资金占用方向第三人已收取的法定孳息应作区别。《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资金占用费具有复合的属性:第25条第1款以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应理解为资金占用方所获资金使用利益这一得利的返还;以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则兼具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色彩。该条第2款提示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时可采抵销方式简化清算程序。资金方自身过错、双方对待给付情况等因素会影响资金占用费的返还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金占用费 合同无效 使用利益 得利返还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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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的二元结构与审查义务——《合同编解释》第20条的发展与创新 被引量:3
6
作者 张永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9-149,共21页
越权代表涉及法人、代表人、相对人等多方利益,立法及学说对其法律效果、证明责任等进行多次调整。《合同编解释》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宣示了代表权限制的二元结构。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恶意,除非相对人... 越权代表涉及法人、代表人、相对人等多方利益,立法及学说对其法律效果、证明责任等进行多次调整。《合同编解释》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宣示了代表权限制的二元结构。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恶意,除非相对人尽了合理审查义务。合理审查介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在审查内容等方面与后两者不同。意定限制推定相对人善意,其没有合理审查义务,除非法人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代表权意定限制。在相对人恶意时,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有追认权。但法人拒绝追认时越权代表并不在代表人与相对人间生效,而是归于无效。法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越权代表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越权代表 二元结构 合理审查 重大交易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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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性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为中心 被引量:1
7
作者 包丁裕睿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8-179,共22页
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在于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可得利益计算方式针对的是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之后、替代交易履行之前两次给付“时间差”所对应的可得利益损失。该规则应当与... 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在于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可得利益计算方式针对的是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之后、替代交易履行之前两次给付“时间差”所对应的可得利益损失。该规则应当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规定的替代交易规则、市场价格法则同时适用,并借助统一于替代交易合理性的“合理价格”与“合理期限”等要素发生联动关系。作为减损义务的替代交易不仅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还会限制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这避免了“合同僵局”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方责任过重的问题。合同解除并非减损规则或替代交易的前提,而仅有开启合同清算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性合同 定期合同 可得利益 替代交易 合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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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构造类型与法律效果
8
作者 林婉婷 汪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60-74,共15页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有三种不同的构造类型:借贷合同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保证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回购合同联立。《民法典》第766条是对第一种构造方式的规范和回应,若无特别约定,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有三种不同的构造类型:借贷合同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保证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回购合同联立。《民法典》第766条是对第一种构造方式的规范和回应,若无特别约定,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分别同时主张追索权与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的超出保理融资款本息总额的部分,应当清算返还。在后两种构造情形中,保理人完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可以就应收账款债权的全部数额获得清偿。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追索权时,该权利的行使范围需要受到金融贷款利率的限制。保理人追索权的行使顺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若无约定,保理人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能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或回购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合同联立 债权买卖合同 借贷合同 债权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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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司法调整的困境及完善路径
9
作者 王小英 牛哲闻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65-68,共4页
违约金作为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促进市场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繁荣市场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受制于法律技术层面的难度,对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定得较为模糊且无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 违约金作为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促进市场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繁荣市场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受制于法律技术层面的难度,对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定得较为模糊且无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对违约金司法调整应立法明确其具体情形及调整标准,做到裁判统一,维护法律权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司法调整 LPR 恶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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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合同重大误解的救济机制
10
作者 杨勇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7-63,共17页
相较于一般交易场景中的重大误解,算法合同重大误解呈现较多特殊性。算法用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介入度降低,相对人更不易察觉交易异常状况。自主化决策算法加剧了算法系统出现重大误解的风险。无法借助代理法规则解决算法... 相较于一般交易场景中的重大误解,算法合同重大误解呈现较多特殊性。算法用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介入度降低,相对人更不易察觉交易异常状况。自主化决策算法加剧了算法系统出现重大误解的风险。无法借助代理法规则解决算法合同重大误解问题。风险归责思想对于解决自动化算法中的重大误解,仍具有重要价值,但可能会忽视信赖保护价值。对自主化决策算法而言,风险归责思想意义有限。算法作出的决策,偏离算法使用人的预期,构成动机错误,并非排除算法使用人基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正当理由。相对人不存在合理信赖时,在能够实现算法使用人真意保护与相对人信赖保护平衡的基础上,可赋予算法使用人以撤销权。与此同时,自动化算法使用人应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自主化决策算法使用人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合同 重大误解 自主决策 不可预见性 信赖保护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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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履行时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11
作者 郝丽燕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51-67,共1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确立了以替代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对不恰当的替代交易价格法的修正;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抽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确立了以替代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对不恰当的替代交易价格法的修正;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抽象的损失计算方法,有其不可忽视的适用空间和优势。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的理念基础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按事物发展进程或者依减损规则通常会以市场价格实施替代交易。在交易实践中,市场价格被区分为购入市场价格和卖出市场价格。不同性质的交易主体买入的市场价格和卖出的市场价格有差异。在计算损失时,首先应分析不同情况下双方损失的实质,然后确定损失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购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还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卖出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是一般性的损失计算方法,主体包括商人和非商人,客体应当有可以确定的市场价格,因此对狭义的特定物无法适用市场价格法。在程序法上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证明难度,在实体法上这种损失是客观最小损失。债权人在主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之前不必努力寻找替代交易,因为实施替代交易属于不真正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得利益 市场价格法 替代交易价格法 抽象计算 具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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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交易规则的体系定位
12
作者 孙良国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18-34,共1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替代交易规则,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变革。学界对该规则的定位存在较多争议,需通过明晰替代交易规则与周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替代交易规则,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变革。学界对该规则的定位存在较多争议,需通过明晰替代交易规则与周边规则的边界以廓清其体系定位。替代交易规则是完全赔偿规则的体现,同时完全赔偿规则又能够完善现行的替代交易规则。当非违约方实施了替代交易,其只能适用替代交易而非市场价格规则。替代交易是减损规则的主要措施,在作为计算规则时无需单独适用减损规则。替代交易规则通常不受可预见规则约束,在部分长期合同类型中,应当受其合理限制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替代交易规则与替代履行规则是并存且配合的计算方法,两者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语境均有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交易规则 完全赔偿规则 市场价格规则 减损规则 可预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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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中形式主义规则的商事化缺陷及其补足
13
作者 刘振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3期96-106,共11页
为鼓励和促进交易,《民法典》在合同订立制度中充分彰显了合同自由原则,但在具体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中仍然存在以外观型形式和内容型形式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形式主义”问题。无论是考察合同效力判断的历史流变,还是聚焦现代法律规则的具... 为鼓励和促进交易,《民法典》在合同订立制度中充分彰显了合同自由原则,但在具体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中仍然存在以外观型形式和内容型形式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形式主义”问题。无论是考察合同效力判断的历史流变,还是聚焦现代法律规则的具体呈现,合意主义都被视为基于商事化目的来弥补形式主义缺陷的产物。从解释论角度来看,应明确形式强制的规范群在以合同自由为原则的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对相应的规范群进行目的性限缩,扩大合意主义的适用范围。对于规范目的表达不完善及在适用中容易产生偏离的形式主义规则,应以合意主义为基础而建构的内部体系作为解释标准,并通过法律更正和漏洞填补方式予以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订立 合同形式 形式主义规则 合意主义 商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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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一步完善数字服务合同单方变更权的立法
14
作者 张美琳 《知与行》 2025年第4期57-67,共11页
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服务平台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数字服务平台单方变更服务合同具有普遍性和频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认可约定的平台单方合同变更权与相对方退出权,并辅以意见征集和先期公示规则,但实践中存在平台设置... 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服务平台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数字服务平台单方变更服务合同具有普遍性和频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认可约定的平台单方合同变更权与相对方退出权,并辅以意见征集和先期公示规则,但实践中存在平台设置条款宽松导致双方权利失衡、变更公示通知方式掩盖合意瑕疵、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基于当前相关法律规定模糊、效力层级低的现状,整体上应推进数字服务合同领域系统性立法,通过专门立法、协同修订关联法律、配套建立释法机制构建多层次规范体系。具体规定应回归格式条款规则,要求合同条款变更以合意为前提、以公平为基础。通过限制单方变更的适用范围,构建分层级的通知、提示与用户同意机制,完善退出权保障措施规制平台行为。同时加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强化执行保障。最终实现平台经营自主权与用户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服务合同 单方变更 格式条款 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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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研究
15
作者 罗泽伟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32-36,共5页
我国虽然认可了预约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对预约合同的认定、违约责任及效力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阐述预约合同的内涵、认定、预约效力学说的分歧,以及预约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从强制履行、损失赔偿等方面提出了预约合同... 我国虽然认可了预约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对预约合同的认定、违约责任及效力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阐述预约合同的内涵、认定、预约效力学说的分歧,以及预约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从强制履行、损失赔偿等方面提出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 效力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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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视域下企业物流运输合同风险防范探析
16
作者 郝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59-61,共3页
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物流运输发挥的作用也愈发重要。在跨境电商物流体系不断完善、物流运输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下,跨境物流运输中的合同风险也成为不容忽视的危险因素。文章深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视域下的... 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物流运输发挥的作用也愈发重要。在跨境电商物流体系不断完善、物流运输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下,跨境物流运输中的合同风险也成为不容忽视的危险因素。文章深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视域下的企业物流运输合同风险,详细分析合同主体、条款、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以此为基础,在探讨物流运输合同风险成因的前提下,提出针对性强的风险防范措施,助力企业降低物流运输合同风险,保障跨境电商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电商 物流运输 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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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审视与完善建议
17
作者 于夕媛 陈润泓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39-42,共4页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需求持续攀升,不动产担保与动产担保在推动经济社会前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并由此催生了“买卖型担保”这一新兴交易方式。立法机关结合“买卖型担保”的性质、特点及特征,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及标准,...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需求持续攀升,不动产担保与动产担保在推动经济社会前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并由此催生了“买卖型担保”这一新兴交易方式。立法机关结合“买卖型担保”的性质、特点及特征,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及标准,但没有明确其性质、效力,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公正、公平地处理相关案件。为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契机,深入剖析“买卖型担保”的性质与效力,探讨了其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买卖型担保”在法律适用中的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买卖型担保”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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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7
18
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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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规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解读 被引量:6
19
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1-13,共13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第28条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两种类型,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替代方式,在达成合意时生...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第28条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两种类型,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替代方式,在达成合意时生效。协议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有选择权,请求履行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即使以物抵债协议经过法院确认书或者调解书确认的,也仍然是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近似于担保物权,或者属于合同变更,前者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抵债财产已经转移的,依照让与担保的规则处理;后者没有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实现以物抵债协议的,属于合同变更,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变更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抵债财产 债务履行替代方式 近似担保 债权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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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替代交易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冲突协调 被引量:2
20
作者 孙良国 徐雪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108-121,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了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和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冲突协调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应当以探究替代交易的适格与否为基础。只要非违约方实施了适格的替代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了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和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冲突协调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应当以探究替代交易的适格与否为基础。只要非违约方实施了适格的替代交易,那么其能且只能获得替代交易损害赔偿救济。对“适格”的理解应从信息搜寻的合理与否和交易选择的诚信与否两方面展开。替代交易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价格,不应当作为判断替代交易适格与否的唯一量度。替代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带来的损害赔偿计算结果集中在两个方向:替代交易损害赔偿高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以及替代交易损害赔偿低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只有前者才意味着,替代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这会导致对替代交易减损价值的忽视、对完全赔偿原则的背离以及对违约方产生不公平的剥削、对非违约方产生不效率的行为激励。此时的替代交易为不适格的替代交易,非违约方只能获得市场价格损害赔偿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交易损害赔偿 适格性 市场价格损害赔偿 预期利益损害赔偿 冲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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