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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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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2-47,共16页
传统合同法将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定位于填补非违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然而,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已逐渐从“事后补偿”转向“事前预防”。违约责任不仅承载着填补损失的功能,而且体现出预防违约的目标。预防违约一方面通过完全... 传统合同法将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定位于填补非违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然而,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已逐渐从“事后补偿”转向“事前预防”。违约责任不仅承载着填补损失的功能,而且体现出预防违约的目标。预防违约一方面通过完全赔偿原则的反射效果实现,另一方面也通过独立的预防性违约责任实现。在比较法上,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日益受到重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也已经初步展现出违约预防功能:严格责任构成预防功能的责任基础,强化履行利益保护从经济激励角度实现了预防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了预防功能的实现,举证责任和损害计算方式的优化保障了预防功能的实现。准确理解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全面把握《民法典》合同编的规范体系与价值导向,进而更为准确地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预防违约 损害填平 恶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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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瑕疵双务合同返还中的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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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芬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8-62,共15页
《民法典》第157条为折价补偿(返还义务)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它以双务合同事实上的牵连性为内核,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应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第157条请求权的独立意味着即使当事人返还不能,原则上负有折价补偿义... 《民法典》第157条为折价补偿(返还义务)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它以双务合同事实上的牵连性为内核,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应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第157条请求权的独立意味着即使当事人返还不能,原则上负有折价补偿义务,不能主张善意得利人的得利丧失抗辩。折价补偿的价格计算原则上采用主观标准,以合同约定价格作为折价的依据,以此作为当事人的“牺牲界限”;在转卖情形,若转卖价格低于合同价格,善意的受领人可以主张以转卖价格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当出现意思表示瑕疵系于合同价格或对待给付、恶意的受领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行为致返还不能、价值波动较大的不动产返还不能等折价补偿情形,应当采取客观的标准,以市场价值或评估鉴定价值作为折价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折价补偿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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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中债务人选择权的证成与行使规则
3
作者 郑丽清 周思淇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95-103,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仅明确债权人选择权,未涉及债务人选择权,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时,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原债与新债并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仅明确债权人选择权,未涉及债务人选择权,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时,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原债与新债并存,此时便出现选择权问题。赋予债务人选择权,既契合选择之债的基本规则,又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且不构成对新债的违约。债务人选择权的行使需遵循特定规则,主要包括行使内容、行使期限与方式:行使内容需要区分有无第三人的情形,只有不存在第三人时,债务人才能自行选择;选择权产生于协议达成时,其消灭可延至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时;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则可参照选择之债适用。当选择权无法行使时,可通过提存等方式进行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债务人选择权 新债清偿 行使规则 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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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交易所的合同法定位与规制
4
作者 郭兰英 蒋毅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02-106,共5页
数据交易所对场内数据交易的影响举足轻重,其作用贯穿交易的全流程,直接关系到数据交易的安全性、公平性与高效性。随着数据交易所的不断演化,其角色早已超越传统意义上的中介人,而成为连接数据供需双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数据要素安... 数据交易所对场内数据交易的影响举足轻重,其作用贯穿交易的全流程,直接关系到数据交易的安全性、公平性与高效性。随着数据交易所的不断演化,其角色早已超越传统意义上的中介人,而成为连接数据供需双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数据要素安全流通的重要枢纽。因此,应强化对数据交易所的法律规制,明确其私法属性,根据民商法中的服务合同原理,结合数据交易的特殊性,分别在入场前、交易前、交易中与交易后四个阶段细化数据交易所的义务与责任,以此明晰数据交易所的责任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所 场内数据交易 服务合同 善良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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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保证期间功能之再审视——保证人知情权保障说的证成与展开
5
作者 吴昊 冯德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74-200,共27页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做出交易安排。在具体案型中,对于过短的保证期间,应当承认其效力;对于过长的保证期间,应当限制其效力;在最高额保证中,对于结算期后才到期的债权应该采取分别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通过向保证人进行诉讼外请求,也能令保证人知晓自己所负的保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保证人求偿权 担保从属性 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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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性质解释探析:基于其可控性的考虑
6
作者 蒋军洲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4期158-174,共17页
合同用语如果有两种以上的含义,应根据合同性质予以解释。该解释的推理路径是:由于每种合同都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性质,如果合同所采用的言词含义不明,在解释时应遵循的是当事人所采用的言词应服务于合同性质,而那些模糊的言词则应取与... 合同用语如果有两种以上的含义,应根据合同性质予以解释。该解释的推理路径是:由于每种合同都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性质,如果合同所采用的言词含义不明,在解释时应遵循的是当事人所采用的言词应服务于合同性质,而那些模糊的言词则应取与合同性质相融贯的含义。所以,为准确运用合同的性质解释,首先需明确何谓合同的性质。作为一种法律评价,合同的性质要么是指争议合同所属的具体类型或一般类型,要么是指为法律所认可的非典型合同所具有的像典型合同那样的经济合理性。由此而言,合同的性质解释即按合同所属的类型或经济合理性实施的秩序解释。但若从解释规则的适用位阶观察,在解释时如已查明当事人在合同中追求了典型合同利益之外的具体利益,合同的实际目的解释应优先于客观化的合同性质解释;合同如是无偿的,并不宜径直根据合同的无偿性做出无偿合同的一般解释,而应先根据该合同所属的具体类型做出个性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性质 合同目的 合同类型 经济合理性 融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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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不利于起草者解释”规则研究
7
作者 包丁裕睿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44-159,共16页
《民法典》第498条第2句规定了格式条款的“不利于起草者解释”规则,但理论和实践对该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与其他解释规则的关系仍存在较大分歧,这需要通过明确其正当性予以回应。该规则的正当性在于通过客观确定意思表示以保... 《民法典》第498条第2句规定了格式条款的“不利于起草者解释”规则,但理论和实践对该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与其他解释规则的关系仍存在较大分歧,这需要通过明确其正当性予以回应。该规则的正当性在于通过客观确定意思表示以保护相对方的合理信赖,促进信息披露与合理配置风险,而非矫正合同不公平条款或维护合同公平性。基于此,“不利于起草者解释”规则也应当适用于非格式条款的解释,其规范依据是《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该规则的适用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具有“措辞主导权”且具有应当合理消除歧义的可归责性。在适用中,该规则需要与“有效解释”规则、合同效力规则相协调,且优先于“有利于债务人解释”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利于起草者解释 疑义解释 格式合同 有效解释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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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市场价格法的解释论展开
8
作者 林格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6年第1期62-79,共1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市场价格法。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将合同中的地理位置、市场层级和时间节点作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衡量要素。地理位置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市场价格法。在具体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将合同中的地理位置、市场层级和时间节点作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衡量要素。地理位置以合同履行地为准,市场层级须与守约方所处市场层级相匹配,进行计算的标准时应以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为准。若守约方实施的后续交易为适格替代交易,应排除市场价格法的适用,所以需要明确市场价格法不被替代交易法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后续交易是否填补原合同可得利益为出发点,通过重塑合同等价性来判断守约方的后续交易是否构成替代交易,进而确定市场价格法的适用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价格 替代交易 损害赔偿 得利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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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违约金调整——以《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 被引量:3
9
作者 王利明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1-100,共20页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依法调整违约金,应当澄清一些观念误区,从而有效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依法调整违约金,应当澄清一些观念误区,从而有效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在程序要件方面,违约金调整须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在实体要件方面,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才能予以调整。调整违约金时不应忽视违约金的担保功能,而且不能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恶意违约方不得请求减少违约金,调整后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过分高于损失 担保功能 迟延履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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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4
10
作者 刘凯湘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4期1-20,共20页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民营经济在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观念歧视、政策不平等、执法过度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集中详细...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民营经济在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观念歧视、政策不平等、执法过度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集中详细列举了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应当享有的各种类型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较高的立法价值。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熔“市场的冰山”,翻“融资的高山”,过“转型的火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民营经济促进法》 负面清单 平等保护 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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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约定的甄别与评价 被引量:1
11
作者 崔建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6期1-13,共13页
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是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除非该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这要求法律人准确、完整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操作的层面,需要甄别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真意,进而揭示与之对应的法律评价。权... 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是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除非该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这要求法律人准确、完整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操作的层面,需要甄别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真意,进而揭示与之对应的法律评价。权利的权能不发生独立转让的法律效果,但这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基于转让合同取得债权,而非收益权等权能;在仅凭文义解释无法确定当事人真意时,需要基于系争合同的性质与有关理念予以决定;如果加入者与债权人的约定使加入者承担的债务重于原债务,那么就不构成债务加入关系;基于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数额,受到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损规则等的限制,但是,支付违约金并不受到前述规则的影响;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追问意思表示对于一个处于表示相对人处境的客观观察者的含义。部分合同虽然将某种行为约定为根本违约,其实应该解释为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约定 当事人真意 无名合同 既存债务额的计算方法 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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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撤回权
12
作者 朱广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147-162,共16页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对经营者极其有利的交易模式。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时常采取高压销售策略或欺诈销售伎俩。为使消费者享有真正的合同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消费者一种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可无理由取消合同的...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对经营者极其有利的交易模式。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时常采取高压销售策略或欺诈销售伎俩。为使消费者享有真正的合同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消费者一种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可无理由取消合同的权利,即撤回权。从规范技术角度看,该司法解释未按权利的产生条件、存续期限、行使方式、行使后果等思维结构具体规定撤回权,只是以消费者可请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本金的简要表达概括地承认了撤回权。另外,该司法解释关于撤回权的排除性规定按通常理解也存在易引发经营者异议的问题。为使撤回权产生消费者保护的实效,一方面需要按照法定权利的应有规范体系对司法解释进行学理解释,另一方面需要对关于撤回权的排除性规定进行限缩性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 消费者合同 撤回权 冷静期制度 撤回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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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根本违约下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13
作者 吴煦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0-84,共15页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的法律理论。该理论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英国法院中被广泛用于否定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致使根本违约从合同解除理论发展为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尽管根本违约下合同免...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的法律理论。该理论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英国法院中被广泛用于否定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致使根本违约从合同解除理论发展为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尽管根本违约下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在特定情境下可以消除合同条款中的不公平性,但它可能引发当事人合同自由与法院司法审查权之间的紧张关系。虽然我国《民法典》未正式规定根本违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理论仍被用于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鉴于各国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视和通过立法完善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保护及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根本违约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影响日趋减弱,因此,应当将根本违约理论与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分离,以通常的合同解释方法来确定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根本违约 免责条款 合同解除 合同自由 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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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实融合产品出卖人主给付义务的重构
14
作者 吴逸越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30-144,共15页
数实融合产品作为数字技术与实体硬件深度融合的新型产品,对“数实分治”的现行法律规制模式提出根本性挑战。传统买卖合同法以有体物为中心构建的义务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数实融合产品买卖突破了传统买卖合同一时性给付的特征... 数实融合产品作为数字技术与实体硬件深度融合的新型产品,对“数实分治”的现行法律规制模式提出根本性挑战。传统买卖合同法以有体物为中心构建的义务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数实融合产品买卖突破了传统买卖合同一时性给付的特征,形成了“实体商品交付并转移所有权+数字产品给付+持续性服务”的复合义务结构。通过扩充无瑕疵给付义务的内涵,可以有效承载数字产品相关义务,具体包括:将数字元素纳入瑕疵考察范围,构建主客观并行的瑕疵判断标准,确立差异化的瑕疵认定时间节点,通过约定由第三人履行机制解决数字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问题等。这种义务重构既保持了与传统理论的连续性,又能有效回应数实融合产品的特殊需求,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数实融合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实融合产品 买卖合同 主给付义务 数字产品 无瑕疵给付 数实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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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
15
作者 曾庆学 孙莉 刘姚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114-120,共7页
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实践中不能准确认定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对网络平台、主播、观众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能够准确厘清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路径是还原直播打赏的商... 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实践中不能准确认定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对网络平台、主播、观众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能够准确厘清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路径是还原直播打赏的商业模式,从观众打赏的内在需求和各方对打赏收入的分配方式解释意思表示的内容,能够准确认定打赏行为是观众受领服务的法律行为。厘清了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就能正确规制网络直播打赏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打赏 服务合同 法律性质 网络直播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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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规范基础论:性质、路径与返还
16
作者 张平华 陈玉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5期46-63,共18页
理论界对资金占用费的法律性质、规范路径等规范基础问题缺乏足够的探讨。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本金、比例与期限的乘积,其经《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明文规定而法定化。资金占用费的本质是资金的使用利益,即资金占用方就资金的使用... 理论界对资金占用费的法律性质、规范路径等规范基础问题缺乏足够的探讨。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本金、比例与期限的乘积,其经《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明文规定而法定化。资金占用费的本质是资金的使用利益,即资金占用方就资金的使用本身所带来的利益,与资金占用方向第三人已收取的法定孳息应作区别。《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资金占用费具有复合的属性:第25条第1款以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应理解为资金占用方所获资金使用利益这一得利的返还;以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则兼具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色彩。该条第2款提示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时可采抵销方式简化清算程序。资金方自身过错、双方对待给付情况等因素会影响资金占用费的返还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金占用费 合同无效 使用利益 得利返还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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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的二元结构与审查义务——《合同编解释》第20条的发展与创新 被引量:4
17
作者 张永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9-149,共21页
越权代表涉及法人、代表人、相对人等多方利益,立法及学说对其法律效果、证明责任等进行多次调整。《合同编解释》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宣示了代表权限制的二元结构。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恶意,除非相对人... 越权代表涉及法人、代表人、相对人等多方利益,立法及学说对其法律效果、证明责任等进行多次调整。《合同编解释》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宣示了代表权限制的二元结构。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恶意,除非相对人尽了合理审查义务。合理审查介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在审查内容等方面与后两者不同。意定限制推定相对人善意,其没有合理审查义务,除非法人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代表权意定限制。在相对人恶意时,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有追认权。但法人拒绝追认时越权代表并不在代表人与相对人间生效,而是归于无效。法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越权代表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越权代表 二元结构 合理审查 重大交易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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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性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为中心 被引量:2
18
作者 包丁裕睿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8-179,共22页
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在于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可得利益计算方式针对的是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之后、替代交易履行之前两次给付“时间差”所对应的可得利益损失。该规则应当与... 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在于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可得利益计算方式针对的是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之后、替代交易履行之前两次给付“时间差”所对应的可得利益损失。该规则应当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规定的替代交易规则、市场价格法则同时适用,并借助统一于替代交易合理性的“合理价格”与“合理期限”等要素发生联动关系。作为减损义务的替代交易不仅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还会限制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这避免了“合同僵局”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方责任过重的问题。合同解除并非减损规则或替代交易的前提,而仅有开启合同清算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性合同 定期合同 可得利益 替代交易 合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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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视域下企业物流运输合同风险防范探析 被引量:2
19
作者 郝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59-61,共3页
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物流运输发挥的作用也愈发重要。在跨境电商物流体系不断完善、物流运输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下,跨境物流运输中的合同风险也成为不容忽视的危险因素。文章深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视域下的... 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物流运输发挥的作用也愈发重要。在跨境电商物流体系不断完善、物流运输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下,跨境物流运输中的合同风险也成为不容忽视的危险因素。文章深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视域下的企业物流运输合同风险,详细分析合同主体、条款、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以此为基础,在探讨物流运输合同风险成因的前提下,提出针对性强的风险防范措施,助力企业降低物流运输合同风险,保障跨境电商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电商 物流运输 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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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构造类型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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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婉婷 汪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60-74,共15页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有三种不同的构造类型:借贷合同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保证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回购合同联立。《民法典》第766条是对第一种构造方式的规范和回应,若无特别约定,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有三种不同的构造类型:借贷合同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保证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回购合同联立。《民法典》第766条是对第一种构造方式的规范和回应,若无特别约定,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分别同时主张追索权与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的超出保理融资款本息总额的部分,应当清算返还。在后两种构造情形中,保理人完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可以就应收账款债权的全部数额获得清偿。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追索权时,该权利的行使范围需要受到金融贷款利率的限制。保理人追索权的行使顺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若无约定,保理人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能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或回购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合同联立 债权买卖合同 借贷合同 债权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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