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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保证期间功能之再审视——保证人知情权保障说的证成与展开
1
作者 吴昊 冯德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74-200,共27页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做出交易安排。在具体案型中,对于过短的保证期间,应当承认其效力;对于过长的保证期间,应当限制其效力;在最高额保证中,对于结算期后才到期的债权应该采取分别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通过向保证人进行诉讼外请求,也能令保证人知晓自己所负的保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保证人求偿权 担保从属性 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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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违约金调整——以《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 被引量:1
2
作者 王利明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1-100,共20页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依法调整违约金,应当澄清一些观念误区,从而有效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依法调整违约金,应当澄清一些观念误区,从而有效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在程序要件方面,违约金调整须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在实体要件方面,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才能予以调整。调整违约金时不应忽视违约金的担保功能,而且不能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恶意违约方不得请求减少违约金,调整后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过分高于损失 担保功能 迟延履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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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3
3
作者 刘凯湘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4期1-20,共20页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民营经济在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观念歧视、政策不平等、执法过度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集中详细...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民营经济在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包括观念歧视、政策不平等、执法过度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集中详细列举了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应当享有的各种类型的合法权益,彰显了较高的立法价值。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熔“市场的冰山”,翻“融资的高山”,过“转型的火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民营经济促进法》 负面清单 平等保护 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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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撤回权
4
作者 朱广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2期147-162,共16页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对经营者极其有利的交易模式。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时常采取高压销售策略或欺诈销售伎俩。为使消费者享有真正的合同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消费者一种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可无理由取消合同的...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对经营者极其有利的交易模式。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时常采取高压销售策略或欺诈销售伎俩。为使消费者享有真正的合同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消费者一种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可无理由取消合同的权利,即撤回权。从规范技术角度看,该司法解释未按权利的产生条件、存续期限、行使方式、行使后果等思维结构具体规定撤回权,只是以消费者可请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本金的简要表达概括地承认了撤回权。另外,该司法解释关于撤回权的排除性规定按通常理解也存在易引发经营者异议的问题。为使撤回权产生消费者保护的实效,一方面需要按照法定权利的应有规范体系对司法解释进行学理解释,另一方面需要对关于撤回权的排除性规定进行限缩性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 消费者合同 撤回权 冷静期制度 撤回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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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根本违约下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5
作者 吴煦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0-84,共15页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的法律理论。该理论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英国法院中被广泛用于否定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致使根本违约从合同解除理论发展为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尽管根本违约下合同免...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的法律理论。该理论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英国法院中被广泛用于否定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致使根本违约从合同解除理论发展为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尽管根本违约下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理论在特定情境下可以消除合同条款中的不公平性,但它可能引发当事人合同自由与法院司法审查权之间的紧张关系。虽然我国《民法典》未正式规定根本违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理论仍被用于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鉴于各国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视和通过立法完善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保护及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根本违约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影响日趋减弱,因此,应当将根本违约理论与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分离,以通常的合同解释方法来确定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根本违约 免责条款 合同解除 合同自由 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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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实融合产品出卖人主给付义务的重构
6
作者 吴逸越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30-144,共15页
数实融合产品作为数字技术与实体硬件深度融合的新型产品,对“数实分治”的现行法律规制模式提出根本性挑战。传统买卖合同法以有体物为中心构建的义务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数实融合产品买卖突破了传统买卖合同一时性给付的特征... 数实融合产品作为数字技术与实体硬件深度融合的新型产品,对“数实分治”的现行法律规制模式提出根本性挑战。传统买卖合同法以有体物为中心构建的义务体系,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数实融合产品买卖突破了传统买卖合同一时性给付的特征,形成了“实体商品交付并转移所有权+数字产品给付+持续性服务”的复合义务结构。通过扩充无瑕疵给付义务的内涵,可以有效承载数字产品相关义务,具体包括:将数字元素纳入瑕疵考察范围,构建主客观并行的瑕疵判断标准,确立差异化的瑕疵认定时间节点,通过约定由第三人履行机制解决数字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问题等。这种义务重构既保持了与传统理论的连续性,又能有效回应数实融合产品的特殊需求,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数实融合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实融合产品 买卖合同 主给付义务 数字产品 无瑕疵给付 数实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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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
7
作者 曾庆学 孙莉 刘姚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114-120,共7页
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实践中不能准确认定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对网络平台、主播、观众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能够准确厘清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路径是还原直播打赏的商... 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实践中不能准确认定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对网络平台、主播、观众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能够准确厘清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路径是还原直播打赏的商业模式,从观众打赏的内在需求和各方对打赏收入的分配方式解释意思表示的内容,能够准确认定打赏行为是观众受领服务的法律行为。厘清了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就能正确规制网络直播打赏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打赏 服务合同 法律性质 网络直播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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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约定的甄别与评价
8
作者 崔建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6期1-13,共13页
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是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除非该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这要求法律人准确、完整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操作的层面,需要甄别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真意,进而揭示与之对应的法律评价。权... 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是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除非该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这要求法律人准确、完整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操作的层面,需要甄别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真意,进而揭示与之对应的法律评价。权利的权能不发生独立转让的法律效果,但这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基于转让合同取得债权,而非收益权等权能;在仅凭文义解释无法确定当事人真意时,需要基于系争合同的性质与有关理念予以决定;如果加入者与债权人的约定使加入者承担的债务重于原债务,那么就不构成债务加入关系;基于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数额,受到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损规则等的限制,但是,支付违约金并不受到前述规则的影响;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追问意思表示对于一个处于表示相对人处境的客观观察者的含义。部分合同虽然将某种行为约定为根本违约,其实应该解释为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约定 当事人真意 无名合同 既存债务额的计算方法 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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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规范基础论:性质、路径与返还
9
作者 张平华 陈玉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5年第5期46-63,共18页
理论界对资金占用费的法律性质、规范路径等规范基础问题缺乏足够的探讨。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本金、比例与期限的乘积,其经《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明文规定而法定化。资金占用费的本质是资金的使用利益,即资金占用方就资金的使用... 理论界对资金占用费的法律性质、规范路径等规范基础问题缺乏足够的探讨。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本金、比例与期限的乘积,其经《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明文规定而法定化。资金占用费的本质是资金的使用利益,即资金占用方就资金的使用本身所带来的利益,与资金占用方向第三人已收取的法定孳息应作区别。《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资金占用费具有复合的属性:第25条第1款以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应理解为资金占用方所获资金使用利益这一得利的返还;以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则兼具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色彩。该条第2款提示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时可采抵销方式简化清算程序。资金方自身过错、双方对待给付情况等因素会影响资金占用费的返还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金占用费 合同无效 使用利益 得利返还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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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的二元结构与审查义务——《合同编解释》第20条的发展与创新 被引量:4
10
作者 张永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9-149,共21页
越权代表涉及法人、代表人、相对人等多方利益,立法及学说对其法律效果、证明责任等进行多次调整。《合同编解释》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宣示了代表权限制的二元结构。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恶意,除非相对人... 越权代表涉及法人、代表人、相对人等多方利益,立法及学说对其法律效果、证明责任等进行多次调整。《合同编解释》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宣示了代表权限制的二元结构。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恶意,除非相对人尽了合理审查义务。合理审查介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在审查内容等方面与后两者不同。意定限制推定相对人善意,其没有合理审查义务,除非法人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代表权意定限制。在相对人恶意时,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有追认权。但法人拒绝追认时越权代表并不在代表人与相对人间生效,而是归于无效。法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越权代表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越权代表 二元结构 合理审查 重大交易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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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性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为中心 被引量:2
11
作者 包丁裕睿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58-179,共22页
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在于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可得利益计算方式针对的是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之后、替代交易履行之前两次给付“时间差”所对应的可得利益损失。该规则应当与... 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在于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可得利益计算方式针对的是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之后、替代交易履行之前两次给付“时间差”所对应的可得利益损失。该规则应当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规定的替代交易规则、市场价格法则同时适用,并借助统一于替代交易合理性的“合理价格”与“合理期限”等要素发生联动关系。作为减损义务的替代交易不仅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还会限制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这避免了“合同僵局”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方责任过重的问题。合同解除并非减损规则或替代交易的前提,而仅有开启合同清算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性合同 定期合同 可得利益 替代交易 合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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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构造类型与法律效果
12
作者 林婉婷 汪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60-74,共15页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有三种不同的构造类型:借贷合同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保证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回购合同联立。《民法典》第766条是对第一种构造方式的规范和回应,若无特别约定,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有三种不同的构造类型:借贷合同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保证合同联立;债权买卖合同与回购合同联立。《民法典》第766条是对第一种构造方式的规范和回应,若无特别约定,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分别同时主张追索权与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的超出保理融资款本息总额的部分,应当清算返还。在后两种构造情形中,保理人完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可以就应收账款债权的全部数额获得清偿。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追索权时,该权利的行使范围需要受到金融贷款利率的限制。保理人追索权的行使顺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若无约定,保理人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能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或回购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合同联立 债权买卖合同 借贷合同 债权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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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司法调整的困境及完善路径
13
作者 王小英 牛哲闻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65-68,共4页
违约金作为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促进市场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繁荣市场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受制于法律技术层面的难度,对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定得较为模糊且无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 违约金作为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促进市场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繁荣市场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受制于法律技术层面的难度,对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定得较为模糊且无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对违约金司法调整应立法明确其具体情形及调整标准,做到裁判统一,维护法律权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司法调整 LPR 恶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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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视域下企业物流运输合同风险防范探析 被引量:2
14
作者 郝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59-61,共3页
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物流运输发挥的作用也愈发重要。在跨境电商物流体系不断完善、物流运输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下,跨境物流运输中的合同风险也成为不容忽视的危险因素。文章深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视域下的... 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物流运输发挥的作用也愈发重要。在跨境电商物流体系不断完善、物流运输规模不断扩大的前提下,跨境物流运输中的合同风险也成为不容忽视的危险因素。文章深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视域下的企业物流运输合同风险,详细分析合同主体、条款、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以此为基础,在探讨物流运输合同风险成因的前提下,提出针对性强的风险防范措施,助力企业降低物流运输合同风险,保障跨境电商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电商 物流运输 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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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合同重大误解的救济机制
15
作者 杨勇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7-63,共17页
相较于一般交易场景中的重大误解,算法合同重大误解呈现较多特殊性。算法用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介入度降低,相对人更不易察觉交易异常状况。自主化决策算法加剧了算法系统出现重大误解的风险。无法借助代理法规则解决算法... 相较于一般交易场景中的重大误解,算法合同重大误解呈现较多特殊性。算法用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介入度降低,相对人更不易察觉交易异常状况。自主化决策算法加剧了算法系统出现重大误解的风险。无法借助代理法规则解决算法合同重大误解问题。风险归责思想对于解决自动化算法中的重大误解,仍具有重要价值,但可能会忽视信赖保护价值。对自主化决策算法而言,风险归责思想意义有限。算法作出的决策,偏离算法使用人的预期,构成动机错误,并非排除算法使用人基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正当理由。相对人不存在合理信赖时,在能够实现算法使用人真意保护与相对人信赖保护平衡的基础上,可赋予算法使用人以撤销权。与此同时,自动化算法使用人应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自主化决策算法使用人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合同 重大误解 自主决策 不可预见性 信赖保护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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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履行时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16
作者 郝丽燕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51-67,共1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确立了以替代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对不恰当的替代交易价格法的修正;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抽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确立了以替代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对不恰当的替代交易价格法的修正;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抽象的损失计算方法,有其不可忽视的适用空间和优势。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的理念基础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按事物发展进程或者依减损规则通常会以市场价格实施替代交易。在交易实践中,市场价格被区分为购入市场价格和卖出市场价格。不同性质的交易主体买入的市场价格和卖出的市场价格有差异。在计算损失时,首先应分析不同情况下双方损失的实质,然后确定损失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购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还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卖出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是一般性的损失计算方法,主体包括商人和非商人,客体应当有可以确定的市场价格,因此对狭义的特定物无法适用市场价格法。在程序法上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证明难度,在实体法上这种损失是客观最小损失。债权人在主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之前不必努力寻找替代交易,因为实施替代交易属于不真正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得利益 市场价格法 替代交易价格法 抽象计算 具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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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交易规则的体系定位
17
作者 孙良国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18-34,共1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替代交易规则,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变革。学界对该规则的定位存在较多争议,需通过明晰替代交易规则与周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替代交易规则,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变革。学界对该规则的定位存在较多争议,需通过明晰替代交易规则与周边规则的边界以廓清其体系定位。替代交易规则是完全赔偿规则的体现,同时完全赔偿规则又能够完善现行的替代交易规则。当非违约方实施了替代交易,其只能适用替代交易而非市场价格规则。替代交易是减损规则的主要措施,在作为计算规则时无需单独适用减损规则。替代交易规则通常不受可预见规则约束,在部分长期合同类型中,应当受其合理限制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替代交易规则与替代履行规则是并存且配合的计算方法,两者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语境均有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交易规则 完全赔偿规则 市场价格规则 减损规则 可预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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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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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启平 张海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37-51,共15页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诉或反请求的方式行使,若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放弃,二审中仍然有权行使。对违约金调减权的行使进行释明具有合理性,且属于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职权。法官释明时须保持中立、公开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未释明不构成上诉理由,但过度释明则当事人可申请回避。调减程序中,"违约金过分偏高"的证明责任由违约方负担且不发生转移,但在举证困难的例外情形,法官可通过降低证明标准、询问当事人等方式缓和其证明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调减权 形成诉权 法官释明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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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较法研究域下的情势变更规则及其适用 被引量:18
19
作者 王洪 张伟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62-167,共6页
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本文对我国情势变更规则的几个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究:(1)以履行艰难来界分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的救济范围具有合理性与普遍性,比较法上"经济不能"、"不可预见理论"和"经济上履行... 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本文对我国情势变更规则的几个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究:(1)以履行艰难来界分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的救济范围具有合理性与普遍性,比较法上"经济不能"、"不可预见理论"和"经济上履行艰难"等概念,亦是对履行艰难由情势变更规则救济的有力说明;(2)情势变更规则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救济应当从严从紧,英美法上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主要合同目的实质性受挫等理论值得借鉴与重视;(3)将再交涉义务作为情势变更规则的第一性法律效果,从而使当事人通过自主性交涉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向契约严守原则的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规则 不可抗力规则 合同目的 再交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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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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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崔雪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28-139,共12页
违约责任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应满足"因果关系"和"可预见规则"之双重构造。以合同之"中"而非损害发生之视角发现以合同为"载体"存在的"隐晦"的人格利益。对... 违约责任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应满足"因果关系"和"可预见规则"之双重构造。以合同之"中"而非损害发生之视角发现以合同为"载体"存在的"隐晦"的人格利益。对债权人积极实现和表达之"增量人格利益"构成的合同义务的违反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可预见标准应为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工具。保护包括涉及"人格物"利用、关乎精神享受和含有人格利益表达条款合同类型中被确认了的人格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人格利益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增量人格利益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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