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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1
作者 丁晓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1-116,共16页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究其根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起源于档案化个人信息时代,其针对的典型场景是行政机构低频处理少量档案类个人信息。在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就...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究其根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起源于档案化个人信息时代,其针对的典型场景是行政机构低频处理少量档案类个人信息。在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就已经转换为企业高频处理大规模行为类个人信息。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进一步演化为海量个人信息的融合汇聚型处理,其对数据的处理类似水库对海量水滴的汇聚与融合利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理与制度应当与人工智能处理的典型场景对齐,其原则应从静态预防迈向动态发展思维,从激化对抗迈向信任互惠,从个体主义迈向群体主义。在此基础上,其具体制度模块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与重构。人工智能处理个人信息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改革的试验田,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理与制度也应借机进行改革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发展与安全 个体控制 汇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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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担保的定性:新型非典型担保
2
作者 彭诚信 龚思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50,230,共11页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据及其收益。在数字社会,价值权的核心内涵从交换价值转变为收益价值,数据所产生的收益是担保价值的基础。数据担保的运行模式是:担保人基于享有的数据财产权设立担保,其可继续使用数据并获得收益;担保权人对数据使用权限和收益的流动享有控制权,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技术对担保财产的全面控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损害担保权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通过技术控制切断担保人继续使用数据的权限,并就数据及其担保期间内流入的收益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财产权 新型非典型担保 收益价值 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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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的理论争议与路径选择
3
作者 徐聪颖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7-113,共1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借鉴欧盟的“选择退出”规则构造以“事后保留”为内核的“三阶”规制模式。就目的而言,“三阶”规制在承认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具有数据训练自由的同时,也为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了主张获酬的选择权。就制度构造而言,“三阶”规制模式应当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中介,通过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与集体管理组织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其共同分担在“事后保留”机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注意义务成本。此举有利于引导人工智能企业有意识地建立与作品权利人的互动交流关系,进而可以有效破解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所必须面对的制度运行成本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数据训练 选择退出 三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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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中债务人选择权的证成与行使规则
4
作者 郑丽清 周思淇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95-103,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仅明确债权人选择权,未涉及债务人选择权,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时,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原债与新债并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仅明确债权人选择权,未涉及债务人选择权,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时,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原债与新债并存,此时便出现选择权问题。赋予债务人选择权,既契合选择之债的基本规则,又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且不构成对新债的违约。债务人选择权的行使需遵循特定规则,主要包括行使内容、行使期限与方式:行使内容需要区分有无第三人的情形,只有不存在第三人时,债务人才能自行选择;选择权产生于协议达成时,其消灭可延至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时;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则可参照选择之债适用。当选择权无法行使时,可通过提存等方式进行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债务人选择权 新债清偿 行使规则 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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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实现路径研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解释与制度衔接
5
作者 褚霞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86-92,共7页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制度设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分析基础,界定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涵边界,继而剖析两部法律与“三权”分置...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制度设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分析基础,界定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涵边界,继而剖析两部法律与“三权”分置的规范关联及适配性问题,并指出当前存在权属认定标准模糊、权利冲突等制度衔接难点,最终提出分层确权规则、动态协调机制等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法律实现路径 体系解释 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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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标识义务的检视与定位 被引量:1
6
作者 杜维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1-92,共12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违反标识义务与AIGC侵权之间存在法律解释困难,专业领域以及新型技术应用中的标识难题为标识制度提出挑战。标识义务兼具公私法双重功能价值。公法监管治理功能要求标识义务设置清晰明确,保障履行义务可预期性;私法权责分配功能要求厘清标识义务在侵权构成中的坐标定位,为纠纷解决提供指引。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标识边界、对错误标识的处理原则,不过分扩张侵权纠纷中标识义务的责任范围。因应技术发展可设置例外规则以平衡法律的刚性和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标识 风险社会理论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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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救济的填平原则——以《民法典》第584条为中心 被引量:7
7
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8-53,共16页
填平原则是违约救济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正当性体现为维护矫正正义、保护交易预期、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填平原则包括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两方面,就积极功能而言,该原则确立了实际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并存。在适用填平原则时,... 填平原则是违约救济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正当性体现为维护矫正正义、保护交易预期、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填平原则包括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两方面,就积极功能而言,该原则确立了实际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并存。在适用填平原则时,要明确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并存的具体情形,填平原则的消极功能有利于合理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妥当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填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法定损害赔偿,可扩张适用于合同司法终止后的违约责任承担、获利返还责任、违约金调整、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并用等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救济 填平原则 衡平原则 预防违约原则 效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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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接口技术临床应用中知情同意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4
8
作者 李筱永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0-154,共15页
面对脑机接口技术,知情同意应该区分道德理想与法律规则。在告知层面,应聚焦于必要风险,并通过治疗前咨询补充。在患者决策层面,基于父爱主义、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法律应对于患者自我决定权进行合理限制。针对该技术可能引发的身份认... 面对脑机接口技术,知情同意应该区分道德理想与法律规则。在告知层面,应聚焦于必要风险,并通过治疗前咨询补充。在患者决策层面,基于父爱主义、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法律应对于患者自我决定权进行合理限制。针对该技术可能引发的身份认同危机,需突破个体决策框架,将家庭成员纳入;涉及到儿童或闭锁综合征患者的代理决策应该由伦理委员会审查;鉴于该技术直接作用于人脑,法律应严格限制强制利用脑机接口技术进行治疗的行为。在意思能力认定层面,应增设“体验式同意”提升患者意思能力。当脑机接口技术成为意识障碍患者沟通的媒介时,应采用“马赛克决策模式”,将患者重新“崛起的声音”嵌入到医疗决策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 医疗领域 知情同意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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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发展要论
9
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14-34,共21页
《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有重大进展,对保障侵权责任编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功之处是:初步实现了侵权法司法解释体系化;具体规则解释具有全面性;规则设计具有创新性;条文实现具体化和实用化。其存在的... 《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有重大进展,对保障侵权责任编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功之处是:初步实现了侵权法司法解释体系化;具体规则解释具有全面性;规则设计具有创新性;条文实现具体化和实用化。其存在的不足是:对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的解释不平衡;个别规则的解释不正确;部分规则的解释不大胆;立法技术不规范。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未来发展方向:一是应当对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进行总体规划;二是突出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解释;三是规则设计应当进一步创新;四是应当避免出现错误解释;五是提高司法解释的“立法”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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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保证期间功能之再审视——保证人知情权保障说的证成与展开
10
作者 吴昊 冯德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74-200,共27页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做出交易安排。在具体案型中,对于过短的保证期间,应当承认其效力;对于过长的保证期间,应当限制其效力;在最高额保证中,对于结算期后才到期的债权应该采取分别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通过向保证人进行诉讼外请求,也能令保证人知晓自己所负的保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保证人求偿权 担保从属性 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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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缺陷”:人工智能致损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
11
作者 徐舒浩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14-129,共16页
在自动驾驶语境中,人工智能软件产品缺陷是指预测模型和决策函数在事故基础率、预测误差率、假阴性率上没有达到合理的安全标准。但晚近的计算机科学研究已经表明,低事故基础率、低预测误差率以及低假阴性率的“三低”状态不具有理论上... 在自动驾驶语境中,人工智能软件产品缺陷是指预测模型和决策函数在事故基础率、预测误差率、假阴性率上没有达到合理的安全标准。但晚近的计算机科学研究已经表明,低事故基础率、低预测误差率以及低假阴性率的“三低”状态不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处理其中两项“缺陷”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放大剩下一项“缺陷”。为了保证人工智能的安全性,有理由放弃假阴性率这一指标,如此便会导致“缺陷”这一概念在人工智能致损责任分配问题上式微。而一旦告别“缺陷”,纯粹因自动化决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当采纳二层次判断方案。第一层次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处于自动化决策状态,就由人工智能软件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层次是“安全性证明+风险基金补偿”,即被告通过统计型证据举证证明软件的事故基础率和预测误差率符合市场准入门槛时,由行业组织设立的风险基金承担替代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人工智能 统计型证据 设计缺陷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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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研究
12
作者 程迈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32,共15页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给短缺、调整方案解释力不足的情况。作品对于大语言模型的完善与提高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价值。大语言模型能够充分利用大量优秀作品、新作品,不仅事关大语言模型技术提高,而且事关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打通目前制约大语言模型合法利用作品的法律制度堵点,应以促进作者权益实现与作品使用成本内化为原则,扩展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引入侵权争议首问最终用户原则,针对营利型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方设置特别企业所得税,降低作者个人所得税率并设立出版资助基金,以将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的红利反哺作者群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作者权益保护 用户责任 作品合理使用 作品使用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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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
13
作者 汪倪杰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97-113,共17页
我国首例AI声音权益侵权案一审判决虽权宜性地定分止争,但就AI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未做全面回应,引发广泛讨论。AI声音以自然人声纹为中介进而体现其人格特征,既受《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产生一般人格权益,亦与《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首例AI声音权益侵权案一审判决虽权宜性地定分止争,但就AI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未做全面回应,引发广泛讨论。AI声音以自然人声纹为中介进而体现其人格特征,既受《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产生一般人格权益,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结合产生特别人格权益。前者欠缺可支配性,性质为未具名的人格利益,侵权行为的归责要件应统合为未经自然人许可处分AI声音,而损害结果则依据物质性人格权益与精神性人格权益而区分为造成经济损失与贬损人格形象。后者可类型化为竞争法权益、表演者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依据特别法各自的归责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予以保护。为协调责任竞合,既需明确适用具体人格权规则保护AI声音权益的情形,亦需厘清包括《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各特别法在内的不同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声音权益 人格权 表演者权 反不正当竞争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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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物流场景中的“空域用益权”制度建构
14
作者 杨汶涛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54-173,共20页
无人机物流的规模化发展受制于低空空域资源配置的制度困境,其核心矛盾体现为传统二维物权架构与三维动态利用需求的结构性脱嵌。现行法律体系固守空域资源的行政管制模式,既未确认其物权客体地位,亦缺乏市场化配置机制,导致市场主体面... 无人机物流的规模化发展受制于低空空域资源配置的制度困境,其核心矛盾体现为传统二维物权架构与三维动态利用需求的结构性脱嵌。现行法律体系固守空域资源的行政管制模式,既未确认其物权客体地位,亦缺乏市场化配置机制,导致市场主体面临权源缺失、排他效力不足与持续性用益保障缺位的三重制度悖论。经分析论证,空域资源具备可支配性与排他性特征,符合用益物权客体要件,通过空间分层理论延伸与动态登记制度创新,可构建时空复合型空域用益权。该权利以三维电子围栏技术实现空间范围特定化,以分时复用机制协调排他性与公共性冲突,形成“登记生效+动态公示”的权利取得模式与“安全保留+公益优先”的限制规则。制度实施需通过《民法典》物权编的扩张解释确立法源基础,依托特别立法协调公私法规范,并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人机物流 空域用益权 三维物权体系 空域资源配置 动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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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力介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规范构造
15
作者 李国强 温容泽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44-62,共19页
现行土地管理规则以行政程序为核心,未能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权设立规则的完整供给,私权设立与公权力管制存在混淆。《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是以客体的归属关系明确其私权规范逻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现行土地管理规则以行政程序为核心,未能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权设立规则的完整供给,私权设立与公权力管制存在混淆。《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是以客体的归属关系明确其私权规范逻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而非所有权行使的结果。在制度规范的教义学解释层面,公权力介入表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中的主体设置与客体利益限定,应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规范明确财产权设立中的主体关系;在具体的设立规则层面,依据公法用途管制区分权利设立方式,公权力仅作为外部构成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中介入,应通过限定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明晰权利设立的主体、用途以及收益分配等私权规则,进而与《民法典》规范相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权力介入 集体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客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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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孳息分配的解耦与类型化策略
16
作者 邵怿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1-65,共15页
数字孳息是衍生于数字财产的附属增值收益,对于数字孳息的分配,传统规则由于物理依附缺失、价值来源异常以及权利边界模糊等困境,已经无法有效应对数字化的纠纷场景。因而,逐步实现从“依附性标准”向“价值贡献标准”的转变便具有了现... 数字孳息是衍生于数字财产的附属增值收益,对于数字孳息的分配,传统规则由于物理依附缺失、价值来源异常以及权利边界模糊等困境,已经无法有效应对数字化的纠纷场景。因而,逐步实现从“依附性标准”向“价值贡献标准”的转变便具有了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价值贡献的判断需要建立在孳息与原物解耦的基础之上,同时也需要针对不同类别的数字财产,采取区别化的规制策略。此外,对于链上增值这一特殊经济现象,在引入全新标准之外,应重点理清法律规则与技术规则二者的效力位阶,避免出现规则的错位适配与跨层级冲突。同时,也应提前布局国家治理与自动化决策间的功能衔接与角色互补,以实现技术发展的成果可享与风险可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孳息 数字财产 财产权 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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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的“空置”困境与物联网监管转型
17
作者 赵申豪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4-80,共17页
自原《物权法》确立浮动抵押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商业实践中的使用率一直偏低。为解决浮动抵押的“空置”问题,《民法典》采取了美式浮动抵押的立法模式,赋予浮动抵押权更高的优先顺位。但是,浮动抵押“空置”的根源并非优先顺位的劣... 自原《物权法》确立浮动抵押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商业实践中的使用率一直偏低。为解决浮动抵押的“空置”问题,《民法典》采取了美式浮动抵押的立法模式,赋予浮动抵押权更高的优先顺位。但是,浮动抵押“空置”的根源并非优先顺位的劣势,而在于其浮动性特征及由此产生的抵押物监管难题。传统的抵押物监管方式包括“物的监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但由于抵押物的非占有性及过高的信息成本,上述方式在实践中缺乏可行性。在信息技术时代,物联网技术使得“信息获取”与“占有”的分离成为可能。通过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抵押物监管,抵押权人能够在不占有抵押物的前提下,实时获取抵押物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抵押权人可通过自动结晶条款及时触发浮动抵押的结晶,从而有效控制抵押物。同时,有必要配套引入抵押物保险制度与抵押物信息聚合平台,以最大程度防范抵押物价值的减损,使浮动抵押制度重焕生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浮动抵押 物联网 抵押物监管 自动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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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及债法效果的解释论展开——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为中心
18
作者 田韶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73-184,共12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将以物抵债协议默认为新债清偿,而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除债之更改外,尚有债务变更、代物清偿以及新物清偿存在的空间。不同性质的协议其债法效果也有所不同。于新债清偿情形,新债与原债并存,...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将以物抵债协议默认为新债清偿,而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除债之更改外,尚有债务变更、代物清偿以及新物清偿存在的空间。不同性质的协议其债法效果也有所不同。于新债清偿情形,新债与原债并存,新债务应优于原债务履行。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得履行情形下,债权人对于履行原债或新债的选择权应择一行使,择一消灭;债权人对于受领的抵债物不承担变价义务;若他种给付存在瑕疵,债务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应依原债的性质认定,债权人可通过行使选择权或解除以物抵债协议恢复原债。于债务变更或债之更改的情形,债权人均仅得请求他种给付,但在债务人能否主张原债中的抗辩权以及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上,二者有所差异。代物清偿和新物清偿作为非新债负担型以物抵债协议,其债法效果具有特殊性。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期前之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应得到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新债清偿 债务变更 债之更改 代物清偿 债权人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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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范式选择
19
作者 孙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70-93,共24页
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均不可或缺,利益保护应保持相对均衡。进入数字时代以来,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逐渐式微: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等技术变革... 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均不可或缺,利益保护应保持相对均衡。进入数字时代以来,作品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逐渐式微: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等技术变革的产物为工具,不断加强其对作品传播与转让行为的控制;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制度适用范围的受限和作品保护期的延长,也变相限缩了公众使用作品的范围。“使用者权”范式的提出表达了作品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诉求,被视为作品过度保护现象的因应之策。然而,“使用者权”的范式既违背基本法理又无法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预期效果,作品使用者的利益诉求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只能通过“使用者利益”的范式建构来实现。“使用者利益”范式的选择,以《民法典》第126条所确立的“权利/利益”区分保护框架为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将“作品使用者利益”作为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利益类型,以此保障公众的自由使用与合理使用。“使用者利益”范式的建构还应当积极回应数字时代作品过度保护的问题,增加针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性规定、促进终端用户许可协议的规范化、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者权 技术保护措施 终端用户许可协议 合理使用 权利/利益 使用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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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催生新质生产力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20
作者 王海霞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148-160,共13页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新质生产力均源于创新这一底层驱动力,具有可通约性。基于这一理论范式,为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充分释放新质生产力,亟须澄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要约属性,以减少交易磋商成本;确立专利权人对许可使用费的单...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与新质生产力均源于创新这一底层驱动力,具有可通约性。基于这一理论范式,为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助力充分释放新质生产力,亟须澄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要约属性,以减少交易磋商成本;确立专利权人对许可使用费的单方定价权,并辅之以行政机关的矫正与浮动调整机制,兼顾私权保护并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对专利年费减免行为的监管,防止其异化为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工具;引入行政裁决机制,高效化解许可纠纷以保障制度运行的效率。通过上述制度完善,推动专利技术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释放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可通约性 要约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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