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265篇文章
< 1 2 214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遗嘱信托制度的中国法构造
1
作者 葛俏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6-170,共15页
在《民法典》确认遗嘱信托合法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法体系中继承编与《信托法》在设立性质、生效规则、登记制度及权利结构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冲突,制约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实践展开。因此有必要以中国法体系为分析语境,通过提出遗嘱信托设... 在《民法典》确认遗嘱信托合法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法体系中继承编与《信托法》在设立性质、生效规则、登记制度及权利结构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冲突,制约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实践展开。因此有必要以中国法体系为分析语境,通过提出遗嘱信托设立与成立相区分的“二元构造”,明确遗嘱信托作为单方死因行为的法律定位;在此基础上,构建以财产权变动登记与信托属性公示并行的“双重登记”机制,以回应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的公示与隔离需求;并从权利结构上阐明遗嘱信托受益权以债权为本质,同时兼具非债权性监控权的复合属性。籍此体系化解释与制度重构,推动遗嘱信托制度在中国法框架下的可操作化与规范化发展,实现继承法与信托法的协调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信托 中国法构造 实体规则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数据担保的法律解释论
2
作者 常鹏翱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1-76,共16页
理论和实务对数据担保的客体、形态、公示方式和实现路径颇有争议。在准确把握数据特性的基础上,透彻理解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同时与担保物权制度交互对接,有助于妥当处理前述争议,得出合理的解释论方案。与数据本身相比,数据产权... 理论和实务对数据担保的客体、形态、公示方式和实现路径颇有争议。在准确把握数据特性的基础上,透彻理解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同时与担保物权制度交互对接,有助于妥当处理前述争议,得出合理的解释论方案。与数据本身相比,数据产权更适合成为担保客体,但其应具备特定性。受制于担保物权制度,数据产权可被抵押但不能被质押,故担保形态应为数据产权抵押,且其优于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和数据仓单质押。数据担保的公示方式是抵押登记,原则上应在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办理,并具有对抗力。自力实现应允许当事人约定许可使用;公力实现应允许法院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采用强制管理的许可使用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解释论 数据产权 抵押登记 对抗效力 许可使用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3
作者 丁晓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1-116,共16页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究其根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起源于档案化个人信息时代,其针对的典型场景是行政机构低频处理少量档案类个人信息。在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就...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究其根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起源于档案化个人信息时代,其针对的典型场景是行政机构低频处理少量档案类个人信息。在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就已经转换为企业高频处理大规模行为类个人信息。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进一步演化为海量个人信息的融合汇聚型处理,其对数据的处理类似水库对海量水滴的汇聚与融合利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理与制度应当与人工智能处理的典型场景对齐,其原则应从静态预防迈向动态发展思维,从激化对抗迈向信任互惠,从个体主义迈向群体主义。在此基础上,其具体制度模块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与重构。人工智能处理个人信息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改革的试验田,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理与制度也应借机进行改革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发展与安全 个体控制 汇聚融合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数据担保的定性:新型非典型担保
4
作者 彭诚信 龚思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50,230,共11页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据及其收益。在数字社会,价值权的核心内涵从交换价值转变为收益价值,数据所产生的收益是担保价值的基础。数据担保的运行模式是:担保人基于享有的数据财产权设立担保,其可继续使用数据并获得收益;担保权人对数据使用权限和收益的流动享有控制权,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技术对担保财产的全面控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损害担保权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通过技术控制切断担保人继续使用数据的权限,并就数据及其担保期间内流入的收益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财产权 新型非典型担保 收益价值 技术控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的理论争议与路径选择
5
作者 徐聪颖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7-113,共1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借鉴欧盟的“选择退出”规则构造以“事后保留”为内核的“三阶”规制模式。就目的而言,“三阶”规制在承认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具有数据训练自由的同时,也为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了主张获酬的选择权。就制度构造而言,“三阶”规制模式应当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中介,通过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与集体管理组织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其共同分担在“事后保留”机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注意义务成本。此举有利于引导人工智能企业有意识地建立与作品权利人的互动交流关系,进而可以有效破解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所必须面对的制度运行成本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数据训练 选择退出 三阶规制
原文传递
论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
6
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2-47,共16页
传统合同法将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定位于填补非违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然而,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已逐渐从“事后补偿”转向“事前预防”。违约责任不仅承载着填补损失的功能,而且体现出预防违约的目标。预防违约一方面通过完全... 传统合同法将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定位于填补非违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然而,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已逐渐从“事后补偿”转向“事前预防”。违约责任不仅承载着填补损失的功能,而且体现出预防违约的目标。预防违约一方面通过完全赔偿原则的反射效果实现,另一方面也通过独立的预防性违约责任实现。在比较法上,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日益受到重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也已经初步展现出违约预防功能:严格责任构成预防功能的责任基础,强化履行利益保护从经济激励角度实现了预防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了预防功能的实现,举证责任和损害计算方式的优化保障了预防功能的实现。准确理解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全面把握《民法典》合同编的规范体系与价值导向,进而更为准确地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预防违约 损害填平 恶意违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效力瑕疵双务合同返还中的折价补偿
7
作者 黄芬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8-62,共15页
《民法典》第157条为折价补偿(返还义务)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它以双务合同事实上的牵连性为内核,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应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第157条请求权的独立意味着即使当事人返还不能,原则上负有折价补偿义... 《民法典》第157条为折价补偿(返还义务)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它以双务合同事实上的牵连性为内核,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应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第157条请求权的独立意味着即使当事人返还不能,原则上负有折价补偿义务,不能主张善意得利人的得利丧失抗辩。折价补偿的价格计算原则上采用主观标准,以合同约定价格作为折价的依据,以此作为当事人的“牺牲界限”;在转卖情形,若转卖价格低于合同价格,善意的受领人可以主张以转卖价格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当出现意思表示瑕疵系于合同价格或对待给付、恶意的受领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行为致返还不能、价值波动较大的不动产返还不能等折价补偿情形,应当采取客观的标准,以市场价值或评估鉴定价值作为折价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折价补偿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效力瑕疵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中债务人选择权的证成与行使规则
8
作者 郑丽清 周思淇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95-103,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仅明确债权人选择权,未涉及债务人选择权,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时,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原债与新债并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仅明确债权人选择权,未涉及债务人选择权,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时,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原债与新债并存,此时便出现选择权问题。赋予债务人选择权,既契合选择之债的基本规则,又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且不构成对新债的违约。债务人选择权的行使需遵循特定规则,主要包括行使内容、行使期限与方式:行使内容需要区分有无第三人的情形,只有不存在第三人时,债务人才能自行选择;选择权产生于协议达成时,其消灭可延至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时;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则可参照选择之债适用。当选择权无法行使时,可通过提存等方式进行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债务人选择权 新债清偿 行使规则 救济方式
原文传递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实现路径研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解释与制度衔接
9
作者 褚霞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86-92,共7页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制度设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分析基础,界定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涵边界,继而剖析两部法律与“三权”分置...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制度设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分析基础,界定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涵边界,继而剖析两部法律与“三权”分置的规范关联及适配性问题,并指出当前存在权属认定标准模糊、权利冲突等制度衔接难点,最终提出分层确权规则、动态协调机制等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法律实现路径 体系解释 制度衔接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数据交易所的合同法定位与规制
10
作者 郭兰英 蒋毅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02-106,共5页
数据交易所对场内数据交易的影响举足轻重,其作用贯穿交易的全流程,直接关系到数据交易的安全性、公平性与高效性。随着数据交易所的不断演化,其角色早已超越传统意义上的中介人,而成为连接数据供需双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数据要素安... 数据交易所对场内数据交易的影响举足轻重,其作用贯穿交易的全流程,直接关系到数据交易的安全性、公平性与高效性。随着数据交易所的不断演化,其角色早已超越传统意义上的中介人,而成为连接数据供需双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数据要素安全流通的重要枢纽。因此,应强化对数据交易所的法律规制,明确其私法属性,根据民商法中的服务合同原理,结合数据交易的特殊性,分别在入场前、交易前、交易中与交易后四个阶段细化数据交易所的义务与责任,以此明晰数据交易所的责任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所 场内数据交易 服务合同 善良管理义务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声誉机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效用及其优化路径——以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为视角
11
作者 王海洋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164-181,共18页
声誉机制在规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纾解公众对国家机关角色双重性的质疑、信息处理活动的封闭性以及执法资源稀缺与执法负荷繁重的张力。通过声誉机制的信号传递与隐性担保,可以激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声誉机制在规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纾解公众对国家机关角色双重性的质疑、信息处理活动的封闭性以及执法资源稀缺与执法负荷繁重的张力。通过声誉机制的信号传递与隐性担保,可以激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内在自律以树立良好的形象,并对国家机关的非法信息处理行为进行制裁,威慑其他国家机关潜在的违法行为。好的声誉需要点滴积累,但崩塌往往只在一瞬间,国家机关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不仅需要建构工作人员的声誉评价制度,以个体声誉塑造来提升组织声誉,还需要合理发挥声誉的激励与制裁功能,构建“声誉—信任”的正向激励机制,严格控制网络传播中声誉制裁的效度,推动国家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处理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声誉机制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国家机关 正向激励 声誉制裁
原文传递
应收账款担保功能化的法理逻辑
12
作者 毕胜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71-184,共14页
应收账款交易通过识别之变、权利构成之变、体系融贯之变与交易结构之变四个维度来实现担保功能化。应收账款交易性质的评价思维需要从交易形式转向经济目的,应收账款从债权意义转向信用资产的实质转变在于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引入。保理... 应收账款交易通过识别之变、权利构成之变、体系融贯之变与交易结构之变四个维度来实现担保功能化。应收账款交易性质的评价思维需要从交易形式转向经济目的,应收账款从债权意义转向信用资产的实质转变在于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引入。保理等复合性交易架构上的担保权益处于物债的中间形态,经公示具备优先受偿权,根据公示手段的不同对抗不同范围的第三人。功能主义担保观将应收账款交易架构中担保权设立与底层交易分别评价,以解决交易表象与交易实质之间的错位问题,实现交易结构的功能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复合性交易 穿透思维 保理 登记对抗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程迈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32,共15页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给短缺、调整方案解释力不足的情况。作品对于大语言模型的完善与提高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价值。大语言模型能够充分利用大量优秀作品、新作品,不仅事关大语言模型技术提高,而且事关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打通目前制约大语言模型合法利用作品的法律制度堵点,应以促进作者权益实现与作品使用成本内化为原则,扩展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引入侵权争议首问最终用户原则,针对营利型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方设置特别企业所得税,降低作者个人所得税率并设立出版资助基金,以将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的红利反哺作者群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作者权益保护 用户责任 作品合理使用 作品使用法定许可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违约救济的填平原则——以《民法典》第584条为中心 被引量:8
14
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8-53,共16页
填平原则是违约救济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正当性体现为维护矫正正义、保护交易预期、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填平原则包括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两方面,就积极功能而言,该原则确立了实际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并存。在适用填平原则时,... 填平原则是违约救济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正当性体现为维护矫正正义、保护交易预期、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填平原则包括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两方面,就积极功能而言,该原则确立了实际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并存。在适用填平原则时,要明确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并存的具体情形,填平原则的消极功能有利于合理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妥当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填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法定损害赔偿,可扩张适用于合同司法终止后的违约责任承担、获利返还责任、违约金调整、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并用等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救济 填平原则 衡平原则 预防违约原则 效率违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AIGC标识义务的检视与定位 被引量:1
15
作者 杜维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1-92,共12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违反标识义务与AIGC侵权之间存在法律解释困难,专业领域以及新型技术应用中的标识难题为标识制度提出挑战。标识义务兼具公私法双重功能价值。公法监管治理功能要求标识义务设置清晰明确,保障履行义务可预期性;私法权责分配功能要求厘清标识义务在侵权构成中的坐标定位,为纠纷解决提供指引。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标识边界、对错误标识的处理原则,不过分扩张侵权纠纷中标识义务的责任范围。因应技术发展可设置例外规则以平衡法律的刚性和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标识 风险社会理论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脑机接口技术临床应用中知情同意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4
16
作者 李筱永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0-154,共15页
面对脑机接口技术,知情同意应该区分道德理想与法律规则。在告知层面,应聚焦于必要风险,并通过治疗前咨询补充。在患者决策层面,基于父爱主义、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法律应对于患者自我决定权进行合理限制。针对该技术可能引发的身份认... 面对脑机接口技术,知情同意应该区分道德理想与法律规则。在告知层面,应聚焦于必要风险,并通过治疗前咨询补充。在患者决策层面,基于父爱主义、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法律应对于患者自我决定权进行合理限制。针对该技术可能引发的身份认同危机,需突破个体决策框架,将家庭成员纳入;涉及到儿童或闭锁综合征患者的代理决策应该由伦理委员会审查;鉴于该技术直接作用于人脑,法律应严格限制强制利用脑机接口技术进行治疗的行为。在意思能力认定层面,应增设“体验式同意”提升患者意思能力。当脑机接口技术成为意识障碍患者沟通的媒介时,应采用“马赛克决策模式”,将患者重新“崛起的声音”嵌入到医疗决策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 医疗领域 知情同意 法律规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及债法效果的解释论展开——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1
17
作者 田韶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73-184,共12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将以物抵债协议默认为新债清偿,而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除债之更改外,尚有债务变更、代物清偿以及新物清偿存在的空间。不同性质的协议其债法效果也有所不同。于新债清偿情形,新债与原债并存,...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将以物抵债协议默认为新债清偿,而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除债之更改外,尚有债务变更、代物清偿以及新物清偿存在的空间。不同性质的协议其债法效果也有所不同。于新债清偿情形,新债与原债并存,新债务应优于原债务履行。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得履行情形下,债权人对于履行原债或新债的选择权应择一行使,择一消灭;债权人对于受领的抵债物不承担变价义务;若他种给付存在瑕疵,债务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应依原债的性质认定,债权人可通过行使选择权或解除以物抵债协议恢复原债。于债务变更或债之更改的情形,债权人均仅得请求他种给付,但在债务人能否主张原债中的抗辩权以及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上,二者有所差异。代物清偿和新物清偿作为非新债负担型以物抵债协议,其债法效果具有特殊性。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期前之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应得到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新债清偿 债务变更 债之更改 代物清偿 债权人选择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发展要论
18
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14-34,共21页
《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有重大进展,对保障侵权责任编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功之处是:初步实现了侵权法司法解释体系化;具体规则解释具有全面性;规则设计具有创新性;条文实现具体化和实用化。其存在的... 《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有重大进展,对保障侵权责任编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功之处是:初步实现了侵权法司法解释体系化;具体规则解释具有全面性;规则设计具有创新性;条文实现具体化和实用化。其存在的不足是:对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的解释不平衡;个别规则的解释不正确;部分规则的解释不大胆;立法技术不规范。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未来发展方向:一是应当对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进行总体规划;二是突出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解释;三是规则设计应当进一步创新;四是应当避免出现错误解释;五是提高司法解释的“立法”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智慧养老服务的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探析
19
作者 权姝衡 杨郁 《经济师》 2026年第3期67-69,共3页
随着全球老龄化进程的加剧,银发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智慧养老作为银发经济数智化转型过程的创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与个性化的养老服务,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然而,智慧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法律保障方... 随着全球老龄化进程的加剧,银发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智慧养老作为银发经济数智化转型过程的创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与个性化的养老服务,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然而,智慧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法律保障方面的问题与风险。文章分析探讨了当前面临的法律保障问题,分析了智慧养老服务中存在的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法律适用风险,以此为基础,借鉴国外在智慧养老服务保障方面的经验,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推动技术创新等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老龄化社会 智慧养老 法律保障 风险防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法定保证期间功能之再审视——保证人知情权保障说的证成与展开
20
作者 吴昊 冯德淦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174-200,共27页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做出交易安排。在具体案型中,对于过短的保证期间,应当承认其效力;对于过长的保证期间,应当限制其效力;在最高额保证中,对于结算期后才到期的债权应该采取分别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通过向保证人进行诉讼外请求,也能令保证人知晓自己所负的保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保证人求偿权 担保从属性 最高额保证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2 214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