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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担保的法律解释论
1
作者 常鹏翱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61-76,共16页
理论和实务对数据担保的客体、形态、公示方式和实现路径颇有争议。在准确把握数据特性的基础上,透彻理解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同时与担保物权制度交互对接,有助于妥当处理前述争议,得出合理的解释论方案。与数据本身相比,数据产权... 理论和实务对数据担保的客体、形态、公示方式和实现路径颇有争议。在准确把握数据特性的基础上,透彻理解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同时与担保物权制度交互对接,有助于妥当处理前述争议,得出合理的解释论方案。与数据本身相比,数据产权更适合成为担保客体,但其应具备特定性。受制于担保物权制度,数据产权可被抵押但不能被质押,故担保形态应为数据产权抵押,且其优于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和数据仓单质押。数据担保的公示方式是抵押登记,原则上应在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办理,并具有对抗力。自力实现应允许当事人约定许可使用;公力实现应允许法院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采用强制管理的许可使用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解释论 数据产权 抵押登记 对抗效力 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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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2
作者 丁晓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01-116,共16页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究其根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起源于档案化个人信息时代,其针对的典型场景是行政机构低频处理少量档案类个人信息。在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就... 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究其根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起源于档案化个人信息时代,其针对的典型场景是行政机构低频处理少量档案类个人信息。在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就已经转换为企业高频处理大规模行为类个人信息。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典型场景进一步演化为海量个人信息的融合汇聚型处理,其对数据的处理类似水库对海量水滴的汇聚与融合利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理与制度应当与人工智能处理的典型场景对齐,其原则应从静态预防迈向动态发展思维,从激化对抗迈向信任互惠,从个体主义迈向群体主义。在此基础上,其具体制度模块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与重构。人工智能处理个人信息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改革的试验田,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理与制度也应借机进行改革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发展与安全 个体控制 汇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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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担保的定性:新型非典型担保
3
作者 彭诚信 龚思涵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1-50,230,共11页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 数据担保是产生于数字社会的一种新型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性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合意和交易预期的合理推定,数据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数据及其产生的收益,担保人可在担保权人概括授权的范围内有限度地使用数据及其收益。在数字社会,价值权的核心内涵从交换价值转变为收益价值,数据所产生的收益是担保价值的基础。数据担保的运行模式是:担保人基于享有的数据财产权设立担保,其可继续使用数据并获得收益;担保权人对数据使用权限和收益的流动享有控制权,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技术对担保财产的全面控制,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损害担保权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通过技术控制切断担保人继续使用数据的权限,并就数据及其担保期间内流入的收益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担保 数据财产权 新型非典型担保 收益价值 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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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世界的影响
4
作者 王洪亮 李依怡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56-68,共13页
数字时代的德国私法领域修法活动频繁,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待商榷。电子合同的产生给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一定冲击,但基本可以在传统法律行为理论框架下进行解释。德国债法领域的多数修法活动来自欧盟指令的国内法转化要求,以数字元素合同... 数字时代的德国私法领域修法活动频繁,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待商榷。电子合同的产生给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一定冲击,但基本可以在传统法律行为理论框架下进行解释。德国债法领域的多数修法活动来自欧盟指令的国内法转化要求,以数字元素合同法为代表的新规则褒贬不一。欧盟的数据领域立法具有较强的国际辐射效应,但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且规则内容的合理性愈发受质疑。同时,立法层面对“以个人数据支付”模式的确认,引发个人数据保护规则与德国私法体系的冲突。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对现有的道路交通责任体系、保险责任体系、产品责任体系造成冲击,德国法与欧盟法给出初步的应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数字时代的完善与发展,应采百家之长,也要坚持主体性的根本立场,立足实践,进行制度探索与规则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欧盟法 数字元素合同 个人数据保护 自动驾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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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消费行为效力之规制
5
作者 徐银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63-176,共14页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面临的健康焦虑、孤独等脆弱性因素实施的诱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医疗美容、培训、健身、婚介等服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问... 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面临的健康焦虑、孤独等脆弱性因素实施的诱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医疗美容、培训、健身、婚介等服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问题。然而,《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不能完全回应认定消费合同效力的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未设置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也未设置消费合同效力规则,无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提供请求权基础。针对诱导消费行为,有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足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及谈判能力不对等之特殊性,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意思表示瑕疵事由,赋予消费者撤销权。诱导行为包括误导行为与劝诱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明确误导行为的效力,并列举规定经营者在不寻常的时间或地点实施劝诱行为、煽动消费者的不安、阻碍消费者向第三人寻求建议、利用情感信任实施劝诱行为等四类常见的劝诱行为,同时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替代“显失公平”之客观要件,在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则之下将《民法典》的显失公平规则改造为规制诱导消费行为效力的兜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诱导消费 合同效力 意思表示瑕疵 误导行为 劝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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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的理论争议与路径选择
6
作者 徐聪颖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7-113,共1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为创建训练数据集而对他人作品的抓取、存储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在既有的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规则均无法有效协调人工智能企业与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借鉴欧盟的“选择退出”规则构造以“事后保留”为内核的“三阶”规制模式。就目的而言,“三阶”规制在承认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具有数据训练自由的同时,也为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了主张获酬的选择权。就制度构造而言,“三阶”规制模式应当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中介,通过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与集体管理组织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其共同分担在“事后保留”机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注意义务成本。此举有利于引导人工智能企业有意识地建立与作品权利人的互动交流关系,进而可以有效破解著作权法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所必须面对的制度运行成本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权 数据训练 选择退出 三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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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
7
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2-47,共16页
传统合同法将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定位于填补非违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然而,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已逐渐从“事后补偿”转向“事前预防”。违约责任不仅承载着填补损失的功能,而且体现出预防违约的目标。预防违约一方面通过完全... 传统合同法将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定位于填补非违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然而,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已逐渐从“事后补偿”转向“事前预防”。违约责任不仅承载着填补损失的功能,而且体现出预防违约的目标。预防违约一方面通过完全赔偿原则的反射效果实现,另一方面也通过独立的预防性违约责任实现。在比较法上,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日益受到重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也已经初步展现出违约预防功能:严格责任构成预防功能的责任基础,强化履行利益保护从经济激励角度实现了预防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了预防功能的实现,举证责任和损害计算方式的优化保障了预防功能的实现。准确理解违约责任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全面把握《民法典》合同编的规范体系与价值导向,进而更为准确地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预防违约 损害填平 恶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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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方法论的中国自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为中心
8
作者 许中缘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17,共15页
价值判断是民法方法论构建的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实质就是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国民法方法论的自主。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适用中面临价值内容遮蔽、价值共识缺失、价值... 价值判断是民法方法论构建的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实质就是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国民法方法论的自主。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适用中面临价值内容遮蔽、价值共识缺失、价值论证简约以及运用价值径直裁判等困境,需要重新审视价值判断在中国民法方法论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缔造中国社会的私法秩序、凝聚中国社会的价值共识、提供中国民法方法论的价值准据,达成中国民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统一,实现价值判断在中国民法方法论中的体系归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价值导向功能、价值填补功能和价值冲突化解功能,经由相关的程序性机制和实体性论证过程,实现中国司法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达成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实现民法方法论的中国自主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价值判断 中国民法学方法论 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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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瑕疵双务合同返还中的折价补偿
9
作者 黄芬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48-62,共15页
《民法典》第157条为折价补偿(返还义务)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它以双务合同事实上的牵连性为内核,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应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第157条请求权的独立意味着即使当事人返还不能,原则上负有折价补偿义... 《民法典》第157条为折价补偿(返还义务)确立了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它以双务合同事实上的牵连性为内核,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它应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第157条请求权的独立意味着即使当事人返还不能,原则上负有折价补偿义务,不能主张善意得利人的得利丧失抗辩。折价补偿的价格计算原则上采用主观标准,以合同约定价格作为折价的依据,以此作为当事人的“牺牲界限”;在转卖情形,若转卖价格低于合同价格,善意的受领人可以主张以转卖价格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当出现意思表示瑕疵系于合同价格或对待给付、恶意的受领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行为致返还不能、价值波动较大的不动产返还不能等折价补偿情形,应当采取客观的标准,以市场价值或评估鉴定价值作为折价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折价补偿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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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制度的中国法构造
10
作者 葛俏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6-170,共15页
在《民法典》确认遗嘱信托合法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法体系中继承编与《信托法》在设立性质、生效规则、登记制度及权利结构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冲突,制约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实践展开。因此有必要以中国法体系为分析语境,通过提出遗嘱信托设... 在《民法典》确认遗嘱信托合法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法体系中继承编与《信托法》在设立性质、生效规则、登记制度及权利结构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冲突,制约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实践展开。因此有必要以中国法体系为分析语境,通过提出遗嘱信托设立与成立相区分的“二元构造”,明确遗嘱信托作为单方死因行为的法律定位;在此基础上,构建以财产权变动登记与信托属性公示并行的“双重登记”机制,以回应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的公示与隔离需求;并从权利结构上阐明遗嘱信托受益权以债权为本质,同时兼具非债权性监控权的复合属性。籍此体系化解释与制度重构,推动遗嘱信托制度在中国法框架下的可操作化与规范化发展,实现继承法与信托法的协调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信托 中国法构造 实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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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定限财益权
11
作者 吴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77-93,共17页
现行法尚未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控制归属、治理利用和资源发展等理论渐次萌发。其中,加工使用数据的权益性质尤为关键。借助“使用利益”的法学概念,以资源权为类型,可以实现加工使用权以及经营权的规范建构,证成用益、担保和先取等功... 现行法尚未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控制归属、治理利用和资源发展等理论渐次萌发。其中,加工使用数据的权益性质尤为关键。借助“使用利益”的法学概念,以资源权为类型,可以实现加工使用权以及经营权的规范建构,证成用益、担保和先取等功能。定限财益权理论从数据产权概念中分离出“数据业权”,实质内容是数据使用机会,其规范基础是数据使用的法律许可规则,许可的事实阶层影响权益归属的强度和可转让性。意定许可按照“同意”的表意自由度,划分为简单同意、债法层面同意、权益转让层面同意三种类型,形成意定的定限财益权。法定许可立足于合法性基础,形成法定的定限财益权。商业惯例和合理使用规则被视为以免责为特征的拟制许可,形成定限财益权的重要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业权 定限财益权 数据财产权 使用利益 合法性基础 许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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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中债务人选择权的证成与行使规则
12
作者 郑丽清 周思淇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年第1期95-103,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仅明确债权人选择权,未涉及债务人选择权,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时,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原债与新债并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规定,仅明确债权人选择权,未涉及债务人选择权,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当事人无特殊约定时,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原债与新债并存,此时便出现选择权问题。赋予债务人选择权,既契合选择之债的基本规则,又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且不构成对新债的违约。债务人选择权的行使需遵循特定规则,主要包括行使内容、行使期限与方式:行使内容需要区分有无第三人的情形,只有不存在第三人时,债务人才能自行选择;选择权产生于协议达成时,其消灭可延至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时;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则可参照选择之债适用。当选择权无法行使时,可通过提存等方式进行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债务人选择权 新债清偿 行使规则 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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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实现路径研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解释与制度衔接
13
作者 褚霞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86-92,共7页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制度设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分析基础,界定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涵边界,继而剖析两部法律与“三权”分置...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制度设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分析基础,界定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内涵边界,继而剖析两部法律与“三权”分置的规范关联及适配性问题,并指出当前存在权属认定标准模糊、权利冲突等制度衔接难点,最终提出分层确权规则、动态协调机制等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法律实现路径 体系解释 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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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交易所的合同法定位与规制
14
作者 郭兰英 蒋毅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02-106,共5页
数据交易所对场内数据交易的影响举足轻重,其作用贯穿交易的全流程,直接关系到数据交易的安全性、公平性与高效性。随着数据交易所的不断演化,其角色早已超越传统意义上的中介人,而成为连接数据供需双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数据要素安... 数据交易所对场内数据交易的影响举足轻重,其作用贯穿交易的全流程,直接关系到数据交易的安全性、公平性与高效性。随着数据交易所的不断演化,其角色早已超越传统意义上的中介人,而成为连接数据供需双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数据要素安全流通的重要枢纽。因此,应强化对数据交易所的法律规制,明确其私法属性,根据民商法中的服务合同原理,结合数据交易的特殊性,分别在入场前、交易前、交易中与交易后四个阶段细化数据交易所的义务与责任,以此明晰数据交易所的责任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所 场内数据交易 服务合同 善良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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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民事司法中的边界与法理重构
15
作者 游文亭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05-116,共12页
新科技革命,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深刻重塑民事司法的运作模式。人工智能在案件分配、法律检索、判例比对及裁判辅助等环节展现出高效性与精准性,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并增强裁判一致性。然而,其应用亦面临... 新科技革命,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深刻重塑民事司法的运作模式。人工智能在案件分配、法律检索、判例比对及裁判辅助等环节展现出高效性与精准性,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并增强裁判一致性。然而,其应用亦面临着伦理判断、数据偏见、隐私保护及法律适用等复杂问题,若缺乏明确的边界与监督机制,可能影响法官裁量独立性和司法公正。作为司法辅助工具,人工智能必须严格受控于法官裁判权之下,确保裁判决策的独立性、透明性与合法性,同时建立责任划分与可追溯监督机制,对系统设计、算法优化及数据选择进行审查,以防偏差与滥用。跨学科合作在此过程中能发挥关键作用,法学与技术的深度融合不仅提供法律与伦理保障,还通过动态反馈机制持续优化人工智能应用,确保其在多样化司法实践中符合社会公平与法治原则。通过厘清技术边界、伦理要求及监管路径,可实现人工智能在民事司法中的辅助性定位与跨学科协作,为技术与司法制度的有效融合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事审判 司法审判 司法辅助 算法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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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视为”规范理论的发展脉络
16
作者 李伟伟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59-177,共19页
“视为”规范是《民法典》中以“视为”语词表征的规范的统称。中国民法“视为”规范理论的发展与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同频共振,可以总结为三个阶段。在中国的“视为”规范理论,是汉译德国法学著作中介绍的德国法学家对“视为... “视为”规范是《民法典》中以“视为”语词表征的规范的统称。中国民法“视为”规范理论的发展与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同频共振,可以总结为三个阶段。在中国的“视为”规范理论,是汉译德国法学著作中介绍的德国法学家对“视为”规范的理论贡献和研究现状;中国的“视为”规范理论,是我国学者在吸纳融合德国“视为”规范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些本土化理论成果;中国自主的“视为”规范理论,是我国学者在既反思德国“视为”规范的基础理论,又反思我国本土化“视为”规范的基础理论,在此基础上发现、完善与发展符合我国法治实践的“视为”规范民法学方法论命题,旨在以“视为”规范的体系化助力《民法典》的再体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为”语词 “视为”规范 拟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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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赋能军民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应用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17
作者 周鑫 霍亚苹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6年第1期13-20,共8页
聚焦人工智能赋能军民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应用,阐述其现状——智能匹配、流程自动化等场景落地,政策体系初步成型且案例成效显著。分析存在的核心问题——包括数据壁垒与安全风险、技术适配及标准化缺失、政策协同不足、人才与生态短板。... 聚焦人工智能赋能军民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应用,阐述其现状——智能匹配、流程自动化等场景落地,政策体系初步成型且案例成效显著。分析存在的核心问题——包括数据壁垒与安全风险、技术适配及标准化缺失、政策协同不足、人才与生态短板。借鉴美、欧、以等国经验后,提出建议——构建智能协同平台,优化政策制度体系,强化技术与安全保障,完善人才与生态培育。旨在通过技术创新与制度突破,推动形成“数据互通、标准互认、利益共享”的转化生态,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军民融合 知识产权双向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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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程迈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32,共15页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 大语言模型的开发应用需要利用大量作品。这些利用行为在对作者财产与人身权益造成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挤压作者群体的经济与艺术生存空间,使得作者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保护作者利益方面存在着规范供给短缺、调整方案解释力不足的情况。作品对于大语言模型的完善与提高具有重要的科研、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价值。大语言模型能够充分利用大量优秀作品、新作品,不仅事关大语言模型技术提高,而且事关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打通目前制约大语言模型合法利用作品的法律制度堵点,应以促进作者权益实现与作品使用成本内化为原则,扩展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使用法定许可制度,引入侵权争议首问最终用户原则,针对营利型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方设置特别企业所得税,降低作者个人所得税率并设立出版资助基金,以将大语言模型开发应用中的红利反哺作者群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作者权益保护 用户责任 作品合理使用 作品使用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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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标识义务的检视与定位 被引量:1
19
作者 杜维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81-92,共12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 AI生成合成内容难以与人类智力成果相区分,极易引发信任危机、数据风险及侵权争议等消极后果,标识义务的设置是优化AI治理体系的有益尝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存在义务主体交叉、履行标准不一、救济规则缺失等立法瑕疵,违反标识义务与AIGC侵权之间存在法律解释困难,专业领域以及新型技术应用中的标识难题为标识制度提出挑战。标识义务兼具公私法双重功能价值。公法监管治理功能要求标识义务设置清晰明确,保障履行义务可预期性;私法权责分配功能要求厘清标识义务在侵权构成中的坐标定位,为纠纷解决提供指引。应明确义务主体的标识边界、对错误标识的处理原则,不过分扩张侵权纠纷中标识义务的责任范围。因应技术发展可设置例外规则以平衡法律的刚性和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标识 风险社会理论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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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误解的撤销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被引量:1
20
作者 刘勇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3-69,共17页
在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场合,买受人基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与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可能存在竞合。传统理论基于特定物教条,同时将错误定位为“意思欠缺”,从而重视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性。但在中国民法的语境中,重大... 在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场合,买受人基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与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可能存在竞合。传统理论基于特定物教条,同时将错误定位为“意思欠缺”,从而重视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性。但在中国民法的语境中,重大误解扩张至动机错误,瑕疵担保责任被违约责任所吸收,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也被学说所质疑。基于要件和效果的分析,考虑到保护买受人合理期待的必要性,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应当是被优先考虑的救济方式。通过合同的解释,尤其是补充解释,买受人的合理期待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只有在买受人的期待不可能解释为合同内容的场合,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才有适用的必要。“非竞合”的适用立场会对民法体系的整体结构产生解释论层面的影响,以合同为中心的民法学体系也存在相当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违约责任 竞合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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