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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赠与协议合同编规范的适用 被引量:1
1
作者 徐洁 林彦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9-81,共13页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 司法解释将夫妻间赠与协议作为财产协议论处,造成司法实务中“温情”夫妻关系与“理性”合同编规范的碰撞。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家庭性财产协议,且并非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部分,不当然具备道德义务性质。家庭内部行为结果与动机交织,夫妻间赠与协议应受到“动机”影响。夫妻间赠与协议参照适用时应在恪守诚信原则基础上引入动态系统论,以应对其伦理性,实现家事正义并避免财产法的过度入侵,即在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赠与的基础上,考察赠与“隐形”对价、财产价值及占比、婚姻存续时间、赠与场景及财产象征意义等因素后判定。建议在强调夫妻间赠与协议性质的判断、落实参照适用的技术、扩大赠与财产适用范围等方面修改当前司法解释条文之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间赠与 夫妻财产制约定 婚姻家庭伦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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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被引量:2
2
作者 杨震 吴晛 《广西社会科学》 2025年第2期1-10,共10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技术的逐渐成熟,一幅“生成式—具身智能—行为主义—通用智能”的路线图变得愈发清晰,通用人工智能体的出现也随之成为可能。在此时代节点,回应关于人工智能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技术的逐渐成熟,一幅“生成式—具身智能—行为主义—通用智能”的路线图变得愈发清晰,通用人工智能体的出现也随之成为可能。在此时代节点,回应关于人工智能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问题显得尤为迫切。针对此问题,学界曾存在着客体论和主体论的争议,这些争论一定程度上源于讨论者们对“人工智能”这一事体的不同想象所引发的“错位”。其实,弱人工智能产品仅可作为法律客体并无过多分歧,而以通用人工智能体为代表的强人工智能是否存在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可能,才是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从法律主体的发展史看,通用人工智能体可以满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适格者的要求,赋予人工智能体以民事主体地位,不仅符合法律主体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发展趋势,也符合“实力界定权利”的规律;从技术的发展程度来看,通用人工智能体在认知能力、行动能力、自主能力、意思能力等方面也可以满足民事主体的事实条件,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可行性。此外,无论是从义务论还是结果论来看,通用人工智能体也均具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正当性,这使得通用人工智能体在伦理层面也具备了成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充足理由。由此,在未来赋予适格的通用人工智能体以民事主体地位,不仅具备可行性,而且具备正当性,因而,通用人工智能体在未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拥有民事主体地位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义务论 结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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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合作制公证机构成员有限责任论
3
作者 梅夏英 王明玉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1-76,共16页
合作制公证机构是伴随公证改革出现的新型社会组织,在《公证法》立法过程中,因对其组织性质及形式意见不一而未对其民事主体属性予以规制,导致其成员责任承担存在理论分歧,这一分歧的根源在于《民法通则》时代法人人格与法人独立责任(... 合作制公证机构是伴随公证改革出现的新型社会组织,在《公证法》立法过程中,因对其组织性质及形式意见不一而未对其民事主体属性予以规制,导致其成员责任承担存在理论分歧,这一分歧的根源在于《民法通则》时代法人人格与法人独立责任(成员有限责任)附随性的立法传统。在《民法典》视野下,独立责任是法人人格的必然结果,但不是法人人格的充分要素;法人独立责任与成员有限责任不是严格的“一枚硬币之两面”的关系;在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非法人组织成员的责任承担可突破无限责任之框限。合作制公证机构由合作人共同出资成立,财产由合作人共有,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制的法人成立要件。合作制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成员应承担有限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证法修改 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合作制公证机构 非营利性 成员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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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误解的撤销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4
作者 刘勇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3-69,共17页
在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场合,买受人基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与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可能存在竞合。传统理论基于特定物教条,同时将错误定位为“意思欠缺”,从而重视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性。但在中国民法的语境中,重大... 在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场合,买受人基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与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可能存在竞合。传统理论基于特定物教条,同时将错误定位为“意思欠缺”,从而重视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性。但在中国民法的语境中,重大误解扩张至动机错误,瑕疵担保责任被违约责任所吸收,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也被学说所质疑。基于要件和效果的分析,考虑到保护买受人合理期待的必要性,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应当是被优先考虑的救济方式。通过合同的解释,尤其是补充解释,买受人的合理期待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只有在买受人的期待不可能解释为合同内容的场合,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才有适用的必要。“非竞合”的适用立场会对民法体系的整体结构产生解释论层面的影响,以合同为中心的民法学体系也存在相当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违约责任 竞合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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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力度和限度 被引量:19
5
作者 申卫星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1-45,共15页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最优配置。数据确权要兼顾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各自贡献和诉求,在肯定原始数据初次分配给来源者的基础上,构建来源者二阶权利和处理者三权分置的产权体系。对行为规制说所担忧的反公地悲剧,本质是数据确权之后的数据限权问题。对此,应当坚持在确认权利、权益和利益三层次保护的基础上,承认数据产权的行使应受其他数据参与方竞争性权益,以及受公共利益和中小微企业经营利益制约,并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缔约等制度具体构建数据产权的限制规范,从而构建既有力度又有限度的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要素 数据交易 数据来源者 反公地悲剧 数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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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知情”: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反思 被引量:9
6
作者 丁晓东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5-89,共15页
知情状态在平台间接侵权中被赋予重要地位,共同侵权制度中的过错判断与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都与知情状态密切相关。但以知情状态判断平台过错与责任,只适合分析平台平等参与特定个案的侵权。在此类侵权中,可以分析平台在个案中是否“知... 知情状态在平台间接侵权中被赋予重要地位,共同侵权制度中的过错判断与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都与知情状态密切相关。但以知情状态判断平台过错与责任,只适合分析平台平等参与特定个案的侵权。在此类侵权中,可以分析平台在个案中是否“知道”或“应知”,是否存在过错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是大规模治理下所产生的问题,其“知道”“应知”或注意义务应当以是否具有整体性治理过错为依据,其判断因素包括危害性与治理必要性、治理可能危及的合法性活动、平台辨识合法与非法活动的难度、直接侵权制度是否更有效等。从典型平台间接侵权的大规模治理型侵权特征出发,可以对传统共同侵权与避风港制度进行协调,通过分领域和案例积累而破解算法推荐等场景下知情分析的不确定性,同时消除平台“不做不错”“做多错多”的悖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责任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 大规模治理型侵权 算法推荐 知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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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应的责任”在中国侵权法中的新发展 被引量:4
7
作者 张玉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5-43,共9页
在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应的责任”的探讨与适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者与其他责任主体之共同责任形态、确定“相应的责任”大小之因素及责任主体间的追偿关系,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个关键性问题。为回应这些问题,明确和... 在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应的责任”的探讨与适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者与其他责任主体之共同责任形态、确定“相应的责任”大小之因素及责任主体间的追偿关系,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个关键性问题。为回应这些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释》分别对受托人、监护人、劳务派遣单位及定作人之“相应的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该解释对共同责任形态统一采“分别确定+共同承担”模式,应将各责任主体应承担之外部责任的重合部分认定为连带责任。责任主体的“过错范围”是决定“相应的责任”大小的依据,包括过错程度和原因力两项因素。该解释中关于教唆及帮助情形、劳务派遣情形及承揽情形下责任主体追偿关系的规定存在不妥之处,应以预防功能的实现及责任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为导向,对相关追偿规则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应的责任 连带责任 过错程度 原因力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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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救济的填平原则——以《民法典》第584条为中心 被引量:6
8
作者 王利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8-53,共16页
填平原则是违约救济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正当性体现为维护矫正正义、保护交易预期、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填平原则包括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两方面,就积极功能而言,该原则确立了实际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并存。在适用填平原则时,... 填平原则是违约救济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正当性体现为维护矫正正义、保护交易预期、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填平原则包括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两方面,就积极功能而言,该原则确立了实际损失赔偿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并存。在适用填平原则时,要明确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并存的具体情形,填平原则的消极功能有利于合理限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妥当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填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法定损害赔偿,可扩张适用于合同司法终止后的违约责任承担、获利返还责任、违约金调整、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并用等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救济 填平原则 衡平原则 预防违约原则 效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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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 被引量:2
9
作者 程啸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4,共14页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 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直接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非相应的责任或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要求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该规定过于保护被侵权人以及监护人,忽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共同承担监护人责任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离异夫妻中未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全部的监护人责任。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的生父母不再承担监护人责任。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的相应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与有过错的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关系都属于部分的连带责任。在监护人责任诉讼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属于共同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监护人责任 补充责任 相应的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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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用人者替代责任的司法解释完善--兼论网络平台用工关系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
10
作者 王竹 帅仁策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4-55,共12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5条将“用工单位劳务关系”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关系”纳入《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未能明确网络平台用工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第1191~第1193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5条将“用工单位劳务关系”和“个体工商户用工关系”纳入《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但未能明确网络平台用工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第1191~第1193条已构建“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个人劳务关系—独立承揽关系”三分法用工关系谱系。应当以第1191条第1款为中心补正用工单位劳务关系替代责任规则的缺失,以第1192条为中心构建个体工商户用工关系替代责任法律适用框架,以第1193条为中心构建网络平台用工替代责任法律适用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人者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个体工商户 网络平台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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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的守正与创新——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分析 被引量:4
11
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6-52,共17页
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是以“避风港”为标志,由通知删除、间接侵权、网络服务被动中立以及过错归责的“具体知情”“红旗标准”等构成的独特规则体系。环环相扣的具体规则和判断标准构造了各方利益折中妥协的公约数,承载了独有的网络著作... 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是以“避风港”为标志,由通知删除、间接侵权、网络服务被动中立以及过错归责的“具体知情”“红旗标准”等构成的独特规则体系。环环相扣的具体规则和判断标准构造了各方利益折中妥协的公约数,承载了独有的网络著作权利益格局,最终实现著作权有限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适当免责以及社会公众信息获取自由的利益平衡。随着巨型互联网平台的勃兴、算法和过滤等技术的发达以及AI生成等新型网络平台的出现,国内外均有废改“避风港”规则的理论讨论和实践变化,但总体上均未动摇现有的立法框架和利益格局。司法裁判要遵循立法与司法的边界,强化利益平衡思维,不宜以拥抱创新和加强保护为名,进行僭越司法权的恣意创新。凡属于体现法律界限并分配责任和风险的刚性侵权规则,都不是基于技术能力而酌情裁量的事项,不能通过采用“概括知情”、强化实施过滤和主动治理义务等方式,轻率改变法定的侵权治理范式和政策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避风港制度 间接侵权责任 事先审查过滤义务 网络著作权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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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监护之侵权的认定及责任 被引量:2
12
作者 朱虎 王滢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6-65,共10页
将监护定位于职责或权利,监护关系的外部效力都具有绝对性,对其侵犯需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则。侵权人包括令被监护人从监护状态中脱离的行为人,以及延续其脱离状态的收买人等在后行为人。即便其他行为也可能延续被监护人脱离监... 将监护定位于职责或权利,监护关系的外部效力都具有绝对性,对其侵犯需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则。侵权人包括令被监护人从监护状态中脱离的行为人,以及延续其脱离状态的收买人等在后行为人。即便其他行为也可能延续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状态,这一假设原因也不减免在后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过失的受托监护人并非侵权人。除监护人的身份利益之外,脱离监护关系同时有损被监护人的人格利益,因此被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可主张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脱离监护型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被监护人成年后持续产生的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应限于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非近亲属监护人等也可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权 脱离监护 身份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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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的动态体系论 被引量:2
13
作者 王磊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71-185,共15页
针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既有方案在医师标准与病患标准之间游离不定,两者均是在预设医疗告知义务的某一价值立场后再实施法律评价的概念“推演”,难以调和医患利益冲突。为了消解医疗告知义务的解释难题,应该抛弃概念推演思维,站在功... 针对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既有方案在医师标准与病患标准之间游离不定,两者均是在预设医疗告知义务的某一价值立场后再实施法律评价的概念“推演”,难以调和医患利益冲突。为了消解医疗告知义务的解释难题,应该抛弃概念推演思维,站在功能性立场采取动态体系论的评价思路,根据个案情况浮动调整告知范围,从而避免医患利益孰高孰低的二律背反。法是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法律规则无法对现实社会发挥调整效益时,就需要回溯其背后的规范原理,医疗告知义务之下存在诊疗风险、诊疗紧迫性、病患对诊疗信息的知悉度、诊疗有效性四大规范要素,该等规范要素相互协动的结果映射出医疗告知的具体样态。其中,诊疗风险具有基础性的评价地位,是各规范要素发挥协动作用的支撑点,其他三个规范要素发挥辅助性的评价作用,根据诊疗风险确定医疗告知标准后进行再调节。医疗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在各个规范要素的协作与冲突之间得以形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告知义务 病患自决权 医师标准 病患标准 诊疗风险 动态体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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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历程与经验 被引量:2
14
作者 张新宝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1-61,F0002,共22页
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 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配合《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实现了从规则创设到法律解释的转变;及时回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适应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准确发现和化解社会突出矛盾;解释水平显著提高,紧密围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作出具有指导价值的解释。但总体而言,也存在个别需要注意和完善的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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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接口技术临床应用中知情同意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15
作者 李筱永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0-154,共15页
面对脑机接口技术,知情同意应该区分道德理想与法律规则。在告知层面,应聚焦于必要风险,并通过治疗前咨询补充。在患者决策层面,基于父爱主义、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法律应对于患者自我决定权进行合理限制。针对该技术可能引发的身份认... 面对脑机接口技术,知情同意应该区分道德理想与法律规则。在告知层面,应聚焦于必要风险,并通过治疗前咨询补充。在患者决策层面,基于父爱主义、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法律应对于患者自我决定权进行合理限制。针对该技术可能引发的身份认同危机,需突破个体决策框架,将家庭成员纳入;涉及到儿童或闭锁综合征患者的代理决策应该由伦理委员会审查;鉴于该技术直接作用于人脑,法律应严格限制强制利用脑机接口技术进行治疗的行为。在意思能力认定层面,应增设“体验式同意”提升患者意思能力。当脑机接口技术成为意识障碍患者沟通的媒介时,应采用“马赛克决策模式”,将患者重新“崛起的声音”嵌入到医疗决策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 医疗领域 知情同意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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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成本视角下商业秘密法的理论解构 被引量:1
16
作者 崔国斌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20-44,共25页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相关人员通过替代信息源、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渠道合法获取诉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替代成本,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主张有重要的影响。从替代成本视角解构商业秘密法,能够在客体要件、许可规则、损害赔偿、禁...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相关人员通过替代信息源、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等渠道合法获取诉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替代成本,对于权利人的侵权主张有重要的影响。从替代成本视角解构商业秘密法,能够在客体要件、许可规则、损害赔偿、禁令期限等方面获得有益的理论启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处在“不容易获取”状态,通常意味着非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相关人员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商业秘密或者需要耗费实质性替代成本才能获得。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应实质增加相关人员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替代成本,否则未达到商业秘密法所要求的合理程度。创造性只是帮助证明相关人员需要付出实质性替代成本的信息中介,而非秘密性要件的内在要求。这正是法律要求要素组合类技术秘密具有创造性的原因所在。替代成本的大小具有一定区间,这意味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注定只是相对的,即便商业信息可以通过替代渠道获得,只要替代成本是实质性的,商业信息也依然具有秘密性。公众获取商业秘密的替代成本会动态变化,法院在处理许可协议效力争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禁令救济期限时,均应考虑这一变化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秘密性 替代成本 反向工程 创造性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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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与矫正: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法教义学解释 被引量:1
17
作者 李建伟 潘米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0-121,共12页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分配,本质在于平衡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现有研究的理论分析进路,更多借助民法上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以及债务承担规则,无法融贯解释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等问题。对此,《公司法》新增第88条第1款确立“受让人责任—转让人补充”的逻辑构造,但其规范内容同样存在责任机理模糊、程序负担加重、体系解释悖反等固有缺陷。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不得动摇法定的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此,股权转让并不豁免转让人的出资义务,同时“连续性理论”要求受让人亦应为此负责,后者并非源自商事外观主义的考虑。法解释上,第88条第1款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补充连带责任”。一方面,外部关系上转让人需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出资责任,以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作为默示性规则,“补充”旨在赋予转让人承担责任后对受让人的追偿权,但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期认缴制 股权转让 连续性理论 补充连带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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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让与担保之体系化规制 被引量:1
18
作者 王东光 孙博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9-89,共21页
对股权让与担保的规制需进行体系化审视,此为对过往研究之方法论革新。股权让与担保规制需遵循体系化方法源自其构造的特殊性,当事人既是合同关系主体又是组织法关系主体。对股权让与担保规制需明晰民法的介入限度、公司法的介入理性及... 对股权让与担保的规制需进行体系化审视,此为对过往研究之方法论革新。股权让与担保规制需遵循体系化方法源自其构造的特殊性,当事人既是合同关系主体又是组织法关系主体。对股权让与担保规制需明晰民法的介入限度、公司法的介入理性及程序法的介入逻辑,以形成对股权让与担保规制的体系进路。于此规制体系内,针对债权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处分股权的行为效力确认需以公司法为规范基点,将民法定位在为双方合同权利无法实现时的救济进路构建以及合同清算进路选取的规范基础上,相关民事执行程序及破产程序的权利义务配置需有效关怀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代持 外观主义 执行异议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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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应用模式研究 被引量:1
19
作者 和丽军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0-116,共17页
我国《民法典》新增设的居住权,虽为自然人通过设立居住权以解决生活居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作为设立居住权时所应遵循的具体规则仍存在不足。如欲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及价值,就需进一步明确在我... 我国《民法典》新增设的居住权,虽为自然人通过设立居住权以解决生活居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作为设立居住权时所应遵循的具体规则仍存在不足。如欲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及价值,就需进一步明确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民众设立居住权时可选择的具体应用模式,并对设立居住权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予以具体规范。只有如此,民众才能基于自己的需求,遵循居住权设立、生效及一般性禁止等具体规则,从“赠居同一”的扶助性居住权或“售后回居”的商业化居住权中做出取舍,设立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居住权,以对自己的生活居住利益予以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应用模式 以房养老 居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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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视野下免费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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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礼乐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4-141,共18页
从传统交易到数字经济,免费从一种营销行为演变为广泛存在的商业模式。免费商业模式中,消费者看似没有为商品和服务支付价款,但支付对价的形式、时间和主体发生变化,因此,交易中不存在真正的免费。免费模式可能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从传统交易到数字经济,免费从一种营销行为演变为广泛存在的商业模式。免费商业模式中,消费者看似没有为商品和服务支付价款,但支付对价的形式、时间和主体发生变化,因此,交易中不存在真正的免费。免费模式可能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并且,在免费模式中,经营者通过多种方式操控消费者认知和行为,导致消费者权利隐蔽受损、消费体验下降等问题。因此,需要对免费模式进行有效的规制回应。免费模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广泛存在,但目前法律对其关注不足。免费模式中,经营者致害行为的隐蔽性、致害机制的复杂性、致害后果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对消费者认知层面的问题关注不够等原因,导致法律规制的缺乏。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应当禁止特定的免费行为;充分运用信息工具,除要求经营者披露与免费商品和服务直接相关的信息,还应当披露免费背后隐藏的商业意图;更新消费者权利体系以适应免费模式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强化免费模式中的经营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免费 消费者保护 行为经济学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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