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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行政合作协议履行纠纷的诉讼化解——兼论区域协调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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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必丰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89-200,共12页
区际行政合作协议是不同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之间为实现区域合作,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一种对等行政协议,可以分为财产性合作协议和非财产性合作协议、双务合作协议和涉他合作协议、法定义务的合作协议和约定义务的合作协议。其履行除了取决... 区际行政合作协议是不同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之间为实现区域合作,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一种对等行政协议,可以分为财产性合作协议和非财产性合作协议、双务合作协议和涉他合作协议、法定义务的合作协议和约定义务的合作协议。其履行除了取决于缔约主体外,还受行政层级制度、相对人以及客观情况的制约。对此,有关国家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区际行政合作协议诉讼制度。基于中立性和专业性需求,我国的区际行政合作协议纠纷也应该允许由法院解决。但当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不包括区际行政合作协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亦未列举规定区际行政合作协议或区际合作,故公益诉讼范围不能全面涵摄区际行政合作协议。区际行政合作协议是对国家义务的协同履行,保障区际合作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把区际行政合作协议纠纷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同时从实践观察,只有将区域协调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立类型,才能全面保障区域协调国家义务的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际合作 区际行政合作协议 区域协调 行政协议 纠纷解决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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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六法对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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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6年第1期35-54,共20页
行政六法是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立的重要客观基础之一,二者又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宪法语境下的行政主体自主知识体系、类型化进路的行政行为自主知识体系、过程正当化的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多元价值的救济自主知识体系等为行政六... 行政六法是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立的重要客观基础之一,二者又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宪法语境下的行政主体自主知识体系、类型化进路的行政行为自主知识体系、过程正当化的程序自主知识体系、多元价值的救济自主知识体系等为行政六法的制定提供了方法论选择、边界确定、概念厘清和体系构建方面的指导;而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又从行政六法的地位、法治价值、内在逻辑及与行政基本法典的关系方面,对行政六法及其机制作出了回应。新时代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具有引领时代行政法治的作用,为此,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由实践理性到理论理性、由问题应对到目标选择、由相对本土化到相对全局化、由板块性到体系性,以实现对行政六法所固化的知识及其体系的超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六法 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行政基本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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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中国图景 被引量:1
3
作者 章志远 杨皓宇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6-51,共16页
司法部发布的24个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呈现出中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实图景。立足表层图景,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广泛、重点突出,为小过重罚、许可异化、程序错乱等典型问题提供行政执法监督治理方案,以涉企检查监督质效提升助力规范涉企执... 司法部发布的24个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呈现出中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实图景。立足表层图景,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广泛、重点突出,为小过重罚、许可异化、程序错乱等典型问题提供行政执法监督治理方案,以涉企检查监督质效提升助力规范涉企执法行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围绕中层图景,从责任追究到指导服务的监督理念、从严格执法到文明执法的监督目标、从后端治理到前端预防的监督重心,呈现出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的特色优势。聚焦深层图景,多源监督线索启动监督、多类监督权力衔接介入、多种监督机制有机贯通构成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塑造的三重路径,从而拓展制度效能、突破实践困境。把握行政执法监督自我革命的本质属性,坚持以保障法律实施为中心的制度目标,中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将焕发出新的时代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法监督 法治政府建设 严格执法 自我革命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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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重构与路径创新——兼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4
作者 李洪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5-35,共21页
立足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策部署,结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围绕法治与发展的关系展开研究。首先,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四个层面,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 立足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策部署,结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围绕法治与发展的关系展开研究。首先,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四个层面,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与发展关系的理论突破:本体论上确立法治与发展关系的有机统一观,打破传统的二元对立认知;认识论上革新认知范式,实现法治与发展关系从形式性、静态性、孤立性向功能性、动态性、系统性的转向;方法论上从制度建构、制度实施和制度评估三个维度,创新法治赋能发展的路径;价值论上锚定“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法治观与发展观的价值统一。其次,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聚焦法治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安全、社会公平正义等重点领域,阐明法治对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最后,提出推动法学研究创新方向,针对法治与发展改革的一般关系、重点领域立法、法治实施与监督机制等展开深度研究,为筑牢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提供学理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质量发展 法治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 “十五五”规划建议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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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域下慈善捐赠监管的法治化进路
5
作者 夏新华 朱超然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83-105,共23页
当前慈善捐赠的监管存在相关立法中权利内容及其行使制约监管效能发挥、“官民二重性”弱化监管的社会多元化、“重门槛,轻运行”模式模糊全过程监管等问题。在共同富裕视域下,慈善捐赠监管的法治化应朝着监管依据权利化、监管主体多元... 当前慈善捐赠的监管存在相关立法中权利内容及其行使制约监管效能发挥、“官民二重性”弱化监管的社会多元化、“重门槛,轻运行”模式模糊全过程监管等问题。在共同富裕视域下,慈善捐赠监管的法治化应朝着监管依据权利化、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模式立体化三条路径协同推进。就监管依据权利化而言,要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渠道中释放出对权利保护与救济的能量,消解“社会公众”这一主体在监管权利实践操作层面上的虚化困境;就监管主体多元化而言,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化主体协同”的监管格局,防止慈善组织因受“官民二重性”特征影响而造成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的治理盲区;就监管模式立体化而言,要适当放宽我国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注重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配合;最终推进慈善捐赠监管的法治化,助力共同富裕的加快形成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富裕 慈善捐赠 慈善组织监管 多元共治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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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国际比较及完善对策
6
作者 郑思宁 张天瑀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15-230,共16页
为促进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本研究使用法律文本梳理、比较分析以及案例研究等方法,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个层面系统梳理国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将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与发达国家的... 为促进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本研究使用法律文本梳理、比较分析以及案例研究等方法,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个层面系统梳理国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将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与发达国家的立法状况进行比较,探讨当前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有关法律的存在问题。结果表明,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立法分散不协调、资源利用规则缺失、法律责任机制缺失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相关经验,本研究从完善多层次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水产种质资源的评估与监测体系、明确责任与惠益分配的法律依据、建立水产种质资源损害的惩罚与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产种质资源 水生遗传资源 法律法规 完善对策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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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信息化发展需求与日本法对应——以民法为主要考察对象
7
作者 渠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69-79,共11页
为回应人工智能(AI)与数字财产带来的制度挑战,可将日本在信息化与智能化领域的立法实践及其民法学说作为观察对象,在维持民法体系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为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探索可资借鉴的路径。借助“基本法—特别法—民法解释论”的三... 为回应人工智能(AI)与数字财产带来的制度挑战,可将日本在信息化与智能化领域的立法实践及其民法学说作为观察对象,在维持民法体系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为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探索可资借鉴的路径。借助“基本法—特别法—民法解释论”的三层分析框架,系统梳理日本在数字基本法、电子交易与诉讼IT化立法等专门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并聚焦于人工智能(AI)的主体性、数据是否构成民法上的“物”,以及智能系统责任分配等理论争论,归纳得出,日本民法总体上否定赋予AI法律人格,转而通过危险责任、产品责任及保险机制来分散相关风险,其制度设计以“人本”和“风险管制”为核心价值取向。在政策层面,有必要构建统筹性的数字基本法框架,在民法典之外,宜通过专门立法和责任—保险协同机制,渐进式回应人工智能与数据治理的制度需求。同时,在推进司法数字化的过程中,应当坚守程序正义原则,并确保人类对关键事项保有最终判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人工智能治理 风险规制 治理路径 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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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加处罚款减免问题研究
8
作者 王仰光 张磊 王龙雨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07-112,共6页
近年来,加处罚款类案件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呈现出占比大、问题多的特点,尤其是在加处罚款减免问题上,囿于行政强制法条款的设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的制约及人民法院执行权限的限制等因素,加处罚款的减免存在着严重的“梗... 近年来,加处罚款类案件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呈现出占比大、问题多的特点,尤其是在加处罚款减免问题上,囿于行政强制法条款的设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的制约及人民法院执行权限的限制等因素,加处罚款的减免存在着严重的“梗阻”,既影响执行效率,也存在国有财产流失的风险。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考量,发现在行政非诉执行阶段减免加处罚款具有合法性,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加处罚款减免的适用,应当在行政相对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全面审查,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作出减免处罚,建立“府检联动”机制,推动检察机关“审慎”依法监督,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加处罚款减免制度,规范加处罚款减免的执法司法标准,实现法律监督质效的全面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案件 非诉执行 加处罚款 减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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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治理的另一种理论范式:透明度、可问责与信息关联消除
9
作者 赵精武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33-50,共18页
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了信息服务的便捷化,但同时也引发一系列争议:部分信息服务提供者变相强制自然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使得社会公众对于各类“刷脸”应用产生不信任,质疑这类技术应用是否确有必要。尽管现有研究针对这类问题提... 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了信息服务的便捷化,但同时也引发一系列争议:部分信息服务提供者变相强制自然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使得社会公众对于各类“刷脸”应用产生不信任,质疑这类技术应用是否确有必要。尽管现有研究针对这类问题提出各类风险治理机制,但是仍然存在人脸图像与人脸数据、身份识别风险与其他风险、差异性隐私泄露风险混同的问题,并且这些概念混同也使得相关治理规则或是停留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重述,或是泛化该类技术应用的特殊性。现阶段,人脸识别技术治理依然是围绕人脸数据展开,只不过治理逻辑有别于一般个人信息,需要实现运作方式、权益影响程度、安全风险等重要事项的透明化。一方面,基于可问责理论延伸出公示问询、评估、备案、审计等治理规则,以权威机构的审查结果简化透明信息,实现社会公众对透明信息的可理解;另一方面,基于信息关联消除理论,义务主体无法确保人脸识别应用透明化时,应当消除人脸数据与其他个人信息的关联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人脸数据 透明度理论 可问责理论 信息关联消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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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程序的完善
10
作者 郭跃 《广西社会科学》 2026年第1期113-120,共8页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是裁量基准质量的保障。虽然现有的规范建立了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程序的指引,但是这种指引是间接式的“参照式”指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还存在程序的启动具有一定或然性、公众参与不足、缺少对基准动态调...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是裁量基准质量的保障。虽然现有的规范建立了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程序的指引,但是这种指引是间接式的“参照式”指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还存在程序的启动具有一定或然性、公众参与不足、缺少对基准动态调整的程序规制等问题。要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应以科学性指引裁量基准制定程序的设置,明确区分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与立法程序,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裁量基准的制定,同时采取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规划、完善公众参与基准制定机制、建立基准实施的评估反馈机制、建立与制定程序相一致的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程序等措施。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从无到有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程序建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仍属于“未完成的方案”。基于行政裁量基准控权逻辑的内在要求,以及行政执法实践的现实需要,鉴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提供的间接性指引,未来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裁量基准专门制定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权 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制定程序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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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玻璃箱”治理转向: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意涵与检验标准
11
作者 谷兆阳 张建文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40-158,共19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条以及第17条所确立的透明度原则同时面临着确定性与合理性双重困境:纵观欧盟透明度原则的规范演进情势,其已从单纯的信息告知义务过渡到参与性的权利保障机制,但囿于规范语义的模糊性、成本与效能的悖论等原...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条以及第17条所确立的透明度原则同时面临着确定性与合理性双重困境:纵观欧盟透明度原则的规范演进情势,其已从单纯的信息告知义务过渡到参与性的权利保障机制,但囿于规范语义的模糊性、成本与效能的悖论等原因,透明度原则在实践中摇摆不定,其约束效力既取决于监管机构的裁量偏好,又受制于信息处理者的合规成本,最终瓦解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可预期性。当前,透明度原则代表了一种动态要求,包含了个人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控制者之间互动关系的三个层面:个人信息主体获知有关信息、明确所能行使的权利、在必要时行使权利。人工智能时代,透明度原则演化出的延伸功能使其具有算法应用风险的“监管之窗”地位,因而透明度原则的判断标准,应区分其基础功能和延伸功能,从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形塑透明度原则发挥基础功能时的判断基准,从算法部署和算法应用两个阶段明确其发挥延伸作用时的检验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透明度原则 知情同意 检验基准 比例原则 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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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阐释 被引量:1
12
作者 苏成慧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20-138,共19页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风险防免义务,其保障的安全权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法律在风险防范中的价值追求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提供正当性基础。数字技术条件下,“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风险防免义务,其保障的安全权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法律在风险防范中的价值追求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提供正当性基础。数字技术条件下,“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范围并不限于机构主体,还应包括自然人主体。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不同领域、性质、等级的法规范中,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表达方式。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系展开应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基点,在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公法体系中设置具体行为规范,《民法典》中相关引致条款和转介条款具有实现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公、私法体系中的衔接功能,使得作为保护性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个人信息权益受损时的私法救济体系中能发挥“违法推定过失”的规范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保护 信息处理者 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数据安全风险 数据安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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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质疑回应、体系协调与规则适用 被引量:1
13
作者 莫杨燊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139-159,共21页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范式宜采取一元化的过错推定原则。这既是信息处理者承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之制度逻辑的必然演绎,也是维系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信息开发利用的促进二元衡平的应然要求。《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的私...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范式宜采取一元化的过错推定原则。这既是信息处理者承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之制度逻辑的必然演绎,也是维系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信息开发利用的促进二元衡平的应然要求。《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的价值评价矛盾,可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是实力地位不对称的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间以识别分析为核心的信息处理活动,与《民法典》旨在调控的对象迥然有别而得以化解。在实行过错推定的背景下,判定个人信息侵权中过错的关键在于,信息处理者是否可以推翻科加于其身上的过错推定。为此,信息处理者除须证明自己已履行法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之外,还应证明其已善尽一个具备通常智识经验的信息处理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过错推定责任 归责原则 体系协调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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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视角下个人数据交易利益冲突与平衡路径
14
作者 汪晓华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106-128,共23页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但由于其复杂特性导致个人数据交易颇受争议。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个人数据交易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本质在于利益冲突。基于阿列克西权重方程,对个人数据交易场景下的平台企业与...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但由于其复杂特性导致个人数据交易颇受争议。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个人数据交易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本质在于利益冲突。基于阿列克西权重方程,对个人数据交易场景下的平台企业与数据来源者、平台企业与数据需求者、平台企业与数据监管者的三种利益冲突类型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失衡情形。探究成因可见,个人数据要素特性引发数据确权难题、平台企业和数据需求者之间的信任困境,平台企业数据互联互通的监管边界不明共同导致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故此,宜从重塑个人数据确权的双重权益结构、构建多元的个人数据交易可信体系、优化平台企业数据互联互通监管三方面平衡个人数据交易的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交易 利益冲突 平台企业 阿列克西权重方程 公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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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数字画像与差别化规制决策 被引量:5
15
作者 王瑞雪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1-176,共16页
在技术赋权的背景下,行政机关通过信息汇集大幅提升了对行政相对人异质性的掌握程度,逐渐形成了更具针对性的差别化规制决策方案。随着行政相对人数字画像的规制流程日渐兴起,它可大致被界分为“记录-刻画-应用”三个节点。记录行政相... 在技术赋权的背景下,行政机关通过信息汇集大幅提升了对行政相对人异质性的掌握程度,逐渐形成了更具针对性的差别化规制决策方案。随着行政相对人数字画像的规制流程日渐兴起,它可大致被界分为“记录-刻画-应用”三个节点。记录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是信用监管等诸多制度的基础,无形之中强化了规制体系的威慑程度;行政机关应当审慎汇集行政记录,避免将本不相关的信息无差别地纳入个体档案。刻画行政相对人数字画像既有可能基于其丰富的差异性,也有可能在分级分类监管安排下回应某种共性,显著延伸了行政权力边界;行政机关应当对数字画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正视过多干预对个体的侵扰。应用行政相对人数字画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的回应性,却可能面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行政机关既应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理差别,又要避免将差别化的行政监管演变为系统性的算法歧视,还须警惕以合理差别为外衣的新型“一刀切”规制方案。政府的差别化规制决策方案应当精细设计、审慎考量,才能更为通顺地融入常态化统一监管过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监管 平等原则 合理差别 回应性规制 风险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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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感情入法之立场、规范与制度衔接 被引量:3
16
作者 陈伟 向珉希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47-159,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首次将“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感情”的保护问题置入法律框架之中。为厘清内容增设的修法逻辑,保障公民自由权行使的合理空间,应当从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感情入法之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首次将“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感情”的保护问题置入法律框架之中。为厘清内容增设的修法逻辑,保障公民自由权行使的合理空间,应当从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感情入法之立场、规范与制度衔接三个维度出发,全面检视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感情的立法保护问题。立场层面,应肯定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感情的立法保护立场及《草案》第三十四条的立法保护宗旨;规范层面,应限缩解释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感情,明确行政处罚门槛,实现规范保护目的的价值回归;制度衔接层面,应当理性认识《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内容与《刑法》相关条款间的承接关系,注意前置性治安罚与保障性刑罚间的位阶层次,实现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间的有序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族精神 民族感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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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抑或失范: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被引量:2
17
作者 江国华 孙凯强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39-56,共18页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条件是复议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附带审查请求后,决定是否对该请求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条件。通过对307个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超过九成的附带审查请求因不符合审...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条件是复议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附带审查请求后,决定是否对该请求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条件。通过对307个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超过九成的附带审查请求因不符合审查条件而未获得实质审理。经过分析可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条件规范构造中的期限要件、依附要件、对象要件和依据要件在实践中分别具体化为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复议申请属于复议范围、申请审查的文件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的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在这些要件中,期限要件和对象要件不存在适用难题,依附要件是相对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现实侵害的要素,同时还是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区别于备案审查的特征,具有保留必要。但依据要件在适用时难以被有效证明,其形式判断存在缺陷,实质判断困难,形式上不属于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仍可能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故此,应当对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条件的依据要件审查规则进行细化,明确可以将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情形,一是文件被具体行政行为援引,二是文件未被援引,但相对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该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一并审查 附带审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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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泄露通知义务及责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为中心
18
作者 潘宇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4期175-197,共23页
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的解释应以区分通知对象展开。对个人进行的通知对信息泄露的下游损害的预防能力有限,为平衡个人知情权与事故处理需要,对个人进行的通知决策实际由公权力机关作出。在通知次序上,应先通知公权力机关再通知... 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的解释应以区分通知对象展开。对个人进行的通知对信息泄露的下游损害的预防能力有限,为平衡个人知情权与事故处理需要,对个人进行的通知决策实际由公权力机关作出。在通知次序上,应先通知公权力机关再通知个人。对个人进行的通知,通知事项以有利于个人预防为导向,形式上应考虑降低个人筛选信息成本,期限上受制于公权力机关的决策时长难以统一规定。对公权力机关进行的通知,通知事项以确定事故类型和是否通知个人的决策为导向,形式上可以分阶段作出通知,可以确定统一期限。在涉及信息泄露的下游损害案件中,运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确立的通知义务标准,可以协助判断违法行为要件的成立,为确认不作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提供规范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7条 通知 损害预防 协同治理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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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的优化路径
19
作者 唐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6年第1期10-14,共5页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深入,镇(乡)街作为基层一级政府是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的最后保障,行政处罚权下沉镇(乡)街是提升行政执法的重要举措。然而权力行使过程中,依然不可避免出现赋权主体模糊、下沉权力不合理、权力行使不规范、承接主...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深入,镇(乡)街作为基层一级政府是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的最后保障,行政处罚权下沉镇(乡)街是提升行政执法的重要举措。然而权力行使过程中,依然不可避免出现赋权主体模糊、下沉权力不合理、权力行使不规范、承接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应从“法规规范、程序正当、权责明晰、制度保障”四个角度,明确赋权主体及其法律地位,优化权力下沉内容与程序,规范权力行使机制,强化权责统一与法律监督。同时,通过立法明确镇(乡)街作为行政处罚承接主体的法律地位,推动组织法修订,确保基层执法权依法运行,行政处罚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下沉,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镇(乡)街 赋权主体 权力范围 承接主体 行政处罚权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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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数据的法律属性重释与新知识产权保护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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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6年第1期43-53,共11页
科研数据凝结着科研人员创造性智力劳动,具备非物质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与非消耗性等特征,承载着值得法律认可与保护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符合知识产权对保护对象和客体的一般要求。同时其开放共享也是科学共同体的伦理要求,可构建... 科研数据凝结着科研人员创造性智力劳动,具备非物质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与非消耗性等特征,承载着值得法律认可与保护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符合知识产权对保护对象和客体的一般要求。同时其开放共享也是科学共同体的伦理要求,可构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新型科研数据权:人身权涵盖署名、修改等核心权能,保障科研人员身份认同与数据真实性;财产权保护则创设基于责任规则的事后利益补偿机制。该机制突破传统知识产权以财产规则为基础的排他性设权逻辑,既保障了数据权人的正当利益,又提升了科研数据的公共可及性。具体而言,第三方科研主体利用他人共享的科研数据开展研究并产生收益后,有法定向数据权利人公平分配相应权益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研数据 开放科学 知识产权 数据产权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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