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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准化到模块化:立法后评估指标的转型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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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玉军 沈鸿艺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2-20,共19页
提高立法质量是新时代立法的核心任务,立法后评估作为检验立法质量特别是立法科学性、实效性的重要工具,在实践工作中应用广泛。然而,通过对各省立法后评估指标文本的考察,发现各省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趋于标准化、同质化。尽管这些指... 提高立法质量是新时代立法的核心任务,立法后评估作为检验立法质量特别是立法科学性、实效性的重要工具,在实践工作中应用广泛。然而,通过对各省立法后评估指标文本的考察,发现各省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趋于标准化、同质化。尽管这些指标的遴选设定各有其理论基础,但标准化范式的实施仍会造成评估主体的选择困难、轻重不分以及立法质量衡量难的诸多困境。由此需要从标准化评估向模块化评估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转型,模块包含基础模块和功能模块两部分,模块化的基本步骤是组建以实务部门为主的评估组、确定被评估对象的核心问题及相关制度、根据核心问题和制度确定模块组合。此种方式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升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是推动立法质量提升的可能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后评估 标准化 模块化 方法论 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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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模法则到精准法则:人工智能算力立法的逻辑与进路
2
作者 胡弘弘 王惠民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62-82,共21页
算力与数据、算法并称为人工智能的三大核心要素。通过对我国47部相关立法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目前算力立法存在以“规模法则”为中心的立法观,呈现出明显的“重促进而轻安全”“重一元化而轻多元化”“重竞争而轻互联互通”“重‘硬件’... 算力与数据、算法并称为人工智能的三大核心要素。通过对我国47部相关立法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目前算力立法存在以“规模法则”为中心的立法观,呈现出明显的“重促进而轻安全”“重一元化而轻多元化”“重竞争而轻互联互通”“重‘硬件’而轻‘软件’”四大表征与局限。“漫灌式”的规模法则立法观亟需转向“滴灌式”的精准法则立法观。精准法则立法观不仅具有法释义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多个维度的理论正当性,而且完成了法律本身内部优化和连接社会外部需求的理论自洽。同时,精细化立法、场景一致性原则、分类分级制度等立法实践也为其提供了实践正当性。在此基础上,构建算力立法“对象识别精准、考量因素精准、对策安排精准”的三阶进路,依据算力技术规律与应用需求精准设计算力条款,可有效推动算力发展从“规模扩张”到“质量优化”的转型,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力 规模法则 精准法则 人工智能法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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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质量标准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3
作者 粟丹 丁祖年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45-61,共17页
地方立法权扩容后,立法供给质量与治理需求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构建科学的地方立法质量标准成为提升立法质量的迫切要求。地方立法质量标准根植于“程序—标准理论”,程序与标准并非相互排斥的竞争性关系,而是共同塑造高质量立法的协同... 地方立法权扩容后,立法供给质量与治理需求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构建科学的地方立法质量标准成为提升立法质量的迫切要求。地方立法质量标准根植于“程序—标准理论”,程序与标准并非相互排斥的竞争性关系,而是共同塑造高质量立法的协同性要素。程序赋予立法民主正当性,标准则为程序运行提供技术指引,二者共同推动立法从“过程合规”迈向“结果优良”。在此基础上,可以构建由“两维度、五标准、三要素、三环节”组成的“2533”制度框架,通过刚性底线与弹性空间的有机结合,贯通立法全过程与各逻辑层次,形成统一、适配且可操作的制度方案,为实现地方立法质量的可控、可测与持续提升提供实践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立法质量 质量标准 程序民主 立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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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立法评估面临的难题与应循路径
4
作者 刘松山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5期21-44,共24页
“立法质量”一词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以来,含义一直在变化中,很难为之设计具体的衡量标准。这一用语的政治特质与明显的行政色彩,也与人大立法的特点规律不甚相符,不宜用标准衡量。现在的立法评估呈现人大一方进行自我评... “立法质量”一词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以来,含义一直在变化中,很难为之设计具体的衡量标准。这一用语的政治特质与明显的行政色彩,也与人大立法的特点规律不甚相符,不宜用标准衡量。现在的立法评估呈现人大一方进行自我评估的倾向,但评估主体一旦多元化,评估标准必然具有多元性,因而难以形成一致的评估结论。立法程序外影响立法的因素以及立法的过程和结果固然有一定的可评估性,但也存在大量难以评估的因素。开展立法评估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既应看到可评估性的一面,也要充分注意诸多难题,科学认识评估的意义作用,对当前的立法质量评估热似可适当降温。同时,可采取多种策略,建立和完善以立法程序为中心的评估体系,改进立法技术,逐步推进立法评估,发挥其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质量 政治性用语 行政色彩 评估主体 多元化 立法目的 不可评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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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变通规定的制定规则
5
作者 陈舒筠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130-144,共15页
变通规定的存在体现了法治中国在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动态调适。只有遵循主体规则、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约束,变通规定才能真正成为制度创新的法治化路径。在主体规则方面,若立法对变通规定制定主体有明确规定,其制定主体资格不能转移... 变通规定的存在体现了法治中国在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动态调适。只有遵循主体规则、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约束,变通规定才能真正成为制度创新的法治化路径。在主体规则方面,若立法对变通规定制定主体有明确规定,其制定主体资格不能转移,变通立法的参与不属于主体资格的转移;若立法对变通规定制定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则应通过修改法律予以明确。在实体规则方面,基于“变通”与“秩序”之间的张力,变通规定制定权行使须遵循依法立法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原则和比例原则。在程序规则方面,变通规定制定权的行使尤应强调理由说明。变通规定的理由说明是有权主体自我证成的呈现、公众参与的程序性保障、审议和监督的基础,其内容应当包括变通情况、法律和政策依据、必要性、国内外相关立法例以及理论依据,并且其应当公开并具有可获得性和明确的标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通规定 制定规则 立法裁量 理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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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深合区规则衔接:内涵阐释、理念革新与路径优化
6
作者 董皞 程斌 《岭南学刊》 2026年第1期87-96,共10页
前海、南沙、横琴三个粤港澳深度合作区的规则衔接是在“中央统筹、地方落实、社会补充”的分工格局下,对多类型、多领域、多维度规则的衔接,包括接轨先进规则、适用最优规则、建立统一规则、试行变通规则四种情形。深合区规则衔接应当... 前海、南沙、横琴三个粤港澳深度合作区的规则衔接是在“中央统筹、地方落实、社会补充”的分工格局下,对多类型、多领域、多维度规则的衔接,包括接轨先进规则、适用最优规则、建立统一规则、试行变通规则四种情形。深合区规则衔接应当把握国家战略导向,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首要目标,以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为根本遵循,以引领区域合作与对外开放为重大使命。规则衔接需要通过多元路径予以实现,应对现有的单方立法、出台政策、适用域外法、协同立法、缔结区际协议、司法协助等路径进行优化。完成规则衔接这一复杂且漫长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区分难易繁简、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分步骤、分阶段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深度合作区 规则衔接 一国两制 区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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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语言模型应用中的司法偏误与认知干预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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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学尧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5-76,共12页
近期的实验研究和司法实践都表明,单纯依赖简单的人机协作,难以有效遏制法官在自我确认偏误与大语言模型“强化输出”之间的共振效应。为避免大语言模型在司法实践中沦为单向度的技术支配,在挖掘传统法学方法论中关于多元价值论证的基础... 近期的实验研究和司法实践都表明,单纯依赖简单的人机协作,难以有效遏制法官在自我确认偏误与大语言模型“强化输出”之间的共振效应。为避免大语言模型在司法实践中沦为单向度的技术支配,在挖掘传统法学方法论中关于多元价值论证的基础上,可结合认知科学的防偏误机制,提出“认知协同司法决策模型(六步法)”。该模型通过在确立争点、规范检索、事实认定、裁判形成、价值审查与最终公开说理的全流程中引入对立论证、逆向思维、强制反驳清单等操作环节,帮助法官保持深度审查与反思能力,抵消大语言模型单一输出的强化效应。案例模拟表明,这一模型在提升信息搜索效率的同时,能够强化裁判对社会多元价值的考量,确保法官主体地位与裁判公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 机器权威 法学方法论 认知科学 认知协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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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功能及其实现 被引量:15
8
作者 封丽霞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9-122,共14页
作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法治路径,区域协同立法对于推动地方立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制度功能与深远意义。实践中,区域协同立法亦面临诸多合作难题和功能实现困境。这主要表现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的不平等使... 作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法治路径,区域协同立法对于推动地方立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制度功能与深远意义。实践中,区域协同立法亦面临诸多合作难题和功能实现困境。这主要表现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立法共识难以达成,整体主义的区域立法与局部主义的地方保护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区域内部促成协同立法的内在驱动力严重不足。为进一步激发区域协同立法的内在动力、达成各方协同立法的意愿,务必确立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互利共赢的立法理念和原则,激发地方立法机关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加强中央立法机关的顶层设计和统一指导作用,并以健全的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各项功能更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协同立法 立法共识 合作意愿 立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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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到制度:算法审计问责体系研究
9
作者 张宝山 张永忠 《南京审计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34-44,共11页
随着算法系统深度嵌入社会生活,算法风险与危害日益凸显,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成为算法治理的迫切需求。算法审计问责体系旨在对算法技术风险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实现对算法主体的有效监督。该体系包含三个核心构件:由审计执行主体、... 随着算法系统深度嵌入社会生活,算法风险与危害日益凸显,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成为算法治理的迫切需求。算法审计问责体系旨在对算法技术风险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实现对算法主体的有效监督。该体系包含三个核心构件:由审计执行主体、审计客体和报告使用者组成的主体框架;形成国际—国家—行业—算法主体多层级规范的伦理标准体系;构建包含合规责任、可审计性和归责纠偏在内的责任机制。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视角出发,算法审计应超越纯技术视角,系统考量技术实现与社会影响的互动关系,形成面向社会公众的问责体系。《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为这一体系提供了初步法律依据,但仍需如《人工智能法》等专门立法对算法审计问责制度予以系统规定,确保算法系统的透明、公正和负责任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技术系统 算法审计 算法问责 伦理标准 责任机制 问责机制 算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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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被引量:3
10
作者 姚岳绒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31-46,共16页
在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用了将国家机关和私人组织一体化规范的立法模式。由于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条款具有宣示性、象征性,该法在实质上仍是一部私法规范,属于单一立法而不是统一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以... 在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用了将国家机关和私人组织一体化规范的立法模式。由于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条款具有宣示性、象征性,该法在实质上仍是一部私法规范,属于单一立法而不是统一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基础,而不是止步于民事权利。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确定为基本权利的核心在于,通过基本权利功能和国家保护义务,构建出一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全景图。民法所保护的是权利免受来自私权主体的侵害,而宪法重在保护权利免受来自公权力侵权的风险。民事权利与基本权利不是独立、并行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由基本权利决定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最佳状态是权利与权力实现动态平衡,公民权利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而国家权力又足以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分散立法模式,而不是强行合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应当重点调整公权力领域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建议优先构建行政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基本权利 宪法逻辑 分散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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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良法”之问:问题检视与实现出路
11
作者 叶敏健 罗师 《深圳社会科学》 2026年第1期94-106,共13页
法治的推进是以“良法”为前提的,制定“良法”是开展立法活动的目标和任务。以“良法”作为立法质量的评价要求是必要的。目前,关于何为“良法”,官方尚无权威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存在诸多分歧。然而,立法是政治性极强的活动。在官... 法治的推进是以“良法”为前提的,制定“良法”是开展立法活动的目标和任务。以“良法”作为立法质量的评价要求是必要的。目前,关于何为“良法”,官方尚无权威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存在诸多分歧。然而,立法是政治性极强的活动。在官方权威界定阙如的背景下,从正面形塑“良法”并由此发展出评价标准的路径恐难行通,故从反面出发对“良法”加以形塑,进而指导立法实践,不失为助力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法学理论将“良法”之反面界定为所谓的“恶法”。基于地方立法的视角,就法规的形式、内容和效果而言,“良法”之反面可大体概括为“浅”法、“弱”法、“慢”法及“残”法。导致“良法”之反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核心价值引领不足和认知偏差、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导致的现实困境以及地方立法机关为规避抵触上位法风险而趋向保守的现实考量。从方法论角度出发找寻克服“良法”之反面的系统性出路,当务之急是要正确和客观认识“良法”之反面,通过开展地方立法前评估作为前端控制、明确立法边界与结构构造作为内容控制、提升民主立法的层次和质量作为程序控制,为制定出台“良法”创造更好的客观条件和实现路径,方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良法” 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评估 地方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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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方法论的两种立法思维及其选择
12
作者 宋方青 刘永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第5期94-107,共14页
传统法理学对立法方法论的忽视由来已久。立法的理性源于立法者思维方式的逻辑性,后者是建构立法方法论的理论主线。自然法学将立法看成演绎推理,认为立法思维呈现为从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的三段论。这一观点背离了立法的实践特征和逻... 传统法理学对立法方法论的忽视由来已久。立法的理性源于立法者思维方式的逻辑性,后者是建构立法方法论的理论主线。自然法学将立法看成演绎推理,认为立法思维呈现为从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的三段论。这一观点背离了立法的实践特征和逻辑属性,无法形成科学的立法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逻辑一般地揭示了立法过程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和“分析与综合”方法,指引立法者遵循“开始—进展—目的”“正题—反题—合题”的辩证思维去发现和证成法律。正确把握和运用辩证的立法思维,立法者既要在认识上避免形式主义的误区,也要在实践中谨慎进行价值衡量,积极开展立法调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方法论 立法三段论 立法思维 辩证逻辑 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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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刑事立法活性化的理论证立、实践范式与问题破解
13
作者 李涛 李鑫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5年第6期85-93,共9页
我国刑事立法近年来持续呈现灵活而不僵化的活性化特征。刑法不断增设轻微犯罪以严密法网,引起法学界的诸多争议。而支持活性化刑事立法的理由往往又囿于缘起于西方法学理论。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内容。总体国家安全观... 我国刑事立法近年来持续呈现灵活而不僵化的活性化特征。刑法不断增设轻微犯罪以严密法网,引起法学界的诸多争议。而支持活性化刑事立法的理由往往又囿于缘起于西方法学理论。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内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为刑事立法活性化提供了理论支撑,要求刑事立法积极融入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事业并塑造更高层次更具前瞻性的安全屏障。无论是从时间维度还是内涵维度,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刑事立法活性化之间均具有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实践范式主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五大要素为基础来进行新罪名的设置。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生成以适当的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与合理化、处罚的轻缓化为核心的总体国家安全刑法观是确保刑法机能的完整性与有力性的重要学说。同时,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刑事立法活性化也衍生出潜在问题。这就要求坚持刑事立法战略、系统、底线、创新思维予以破解,保证刑事立法活性化始终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总体国家安全观 刑法观 刑事立法活性化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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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草案合宪性研究意见的功能与结构 被引量:2
14
作者 秦前红 罗世龙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1-28,F0002,共9页
实践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法律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内容翔实的法律草案合宪性研究意见,渐有成为事前合宪性审查工作新常态的趋势。这一新的工作惯例暗含激活宪法解释、完善合宪性审查、化解立法... 实践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法律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内容翔实的法律草案合宪性研究意见,渐有成为事前合宪性审查工作新常态的趋势。这一新的工作惯例暗含激活宪法解释、完善合宪性审查、化解立法僵局、促进科学立法、助力我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等多重功能。为使这些潜在功能在将来得到实际性的发挥,宜应遵循类型化思维,探索确立相对固定的合宪性研究意见整体撰写结构。聚焦具体合宪性争议的研究意见应遵循目前既已生成的“结构I”,同时在展开宪法说理与论证的过程中,始终以不脱离与争议有关的宪法规定为底线。基于全面阐释法律草案合宪性并促进合宪性研究工作稳定发展的考虑,例行审视整部法律草案合宪性的研究意见应弃用“结构Ⅲ”和“结构IV”,转而采行统一的“结构Ⅱ”。相应地,兼顾两种目的的复合型研究意见的结构应是“结构Ⅰ”和“结构Ⅱ”的叠加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草案合宪性研究意见 合宪性审查 备案审查 宪法解释 合宪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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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推进应用中的能源数据安全“分类分级治理体系”建构——基于国家大安全的审视 被引量:15
15
作者 钭晓东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4-127,共14页
在能源领域GAI的推进应用中,鉴于能源数据的特殊性与GAI应用的叠加风险,能源数据安全已成关乎国家大安全的重要命题。面对所凸显的“能源数据安全与数据主权主张、数据隐私与共享发展背离、GAI迭代与安全防护性能显弱、数据跨境流动与... 在能源领域GAI的推进应用中,鉴于能源数据的特殊性与GAI应用的叠加风险,能源数据安全已成关乎国家大安全的重要命题。面对所凸显的“能源数据安全与数据主权主张、数据隐私与共享发展背离、GAI迭代与安全防护性能显弱、数据跨境流动与国际协同冲突、算法黑箱与监管公开透明相悖、责任主体模糊与义务交叉叠加”系列难题,须立足“安全与利益增进平衡”机理,依托“数据分类分级—适应性安全监管—责任衡平分配—数据跨境动态推进—协同共治网络搭建”五个维度,建构基于“分类分级”的能源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超越零和博弈,守护国家大安全,助力数字文明演进与现代科技对话中的治理新秩序重塑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国家大安全 数据安全 能源数据安全 分类分级 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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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分立 被引量:6
16
作者 范明志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4-109,共16页
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存在混杂现象,从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规则相互独立的角度来看,应当建立相互分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立法目的、法律渊源、保护模式、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具有区... 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存在混杂现象,从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规则相互独立的角度来看,应当建立相互分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立法目的、法律渊源、保护模式、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具有区分性,应当分别建立各自的下位法体系。二者规则体系分立应当以调整对象和基本概念的区分为基础,重点处理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与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中个人信息被作为重要数据、或者与重要数据同等适用数据处理相关条款的规则交叉问题。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分立是我国数据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问题,应当从基础立法层面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规则体系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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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权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3
17
作者 邢伟星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5-123,共19页
授权立法权是授权立法关系乃至授权立法体制的基本要素,但既有研究对其构造缺乏整体把握,有必要从规范层面予以考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和《立法法》分别从立法制度和授权立法体制层面为授权立法权衍生留下了嵌入空间,由授... 授权立法权是授权立法关系乃至授权立法体制的基本要素,但既有研究对其构造缺乏整体把握,有必要从规范层面予以考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和《立法法》分别从立法制度和授权立法体制层面为授权立法权衍生留下了嵌入空间,由授权主体根据国家实际立法需要相机行事。从权源角度看,授权立法权是职权立法权自上而下定向转移而来的“半游离态”立法权,具有行使权和强制立法义务的双重属性。授权主体和被授权主体共同构成授权立法权的主体要素,其中授权主体决定着授权立法权的边界,被授权主体保障授权立法权运行。授权立法权运行遵循禁止转授权原则,存在产生法律规范和建构新的法律秩序两种法律效果,会因到达授权时间自然终止、制定或者修改上位法被动终止、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终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立法权 立法授权 职权立法权 禁止转授权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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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的体系解释 被引量:3
18
作者 邢伟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2-114,共13页
《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建立了国家立法授权机制,但学界对以上条款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权限仍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予以厘清。在立法领域,我国宪法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 《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建立了国家立法授权机制,但学界对以上条款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权限仍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予以厘清。在立法领域,我国宪法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权力一元化基础上二次分配自身立法职权,权宜调整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立法权分工,建构并运行国家授权立法体制的机制。在理论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受到授权事项和立法权样态的双重限制,即针对法律保留事项只能授予法律制定权和法律修改权。相应地,存在两种具体的理论形态:针对尚未制定法律且不属于绝对保留范围的事项,可以授予法律制定权;对于已经制定法律的事项,可以授予法律修改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规定了相应的授权权限及其现实路径。其中,授权暂调或者暂停适用法律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其他国家机关法律修改权的行为,《立法法》第16条为此建构起相应的现实路径;第12条至第14条则建构起其授予国务院法律制定权的现实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授权 法律保留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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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型法典编纂背景下部门行政法与刑事法治系统的洽合 被引量:3
19
作者 焦艳鹏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8-61,共14页
以生态环境领域的部门行政法为切入进行分析可知,刑事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量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与部门行政法中的行政违法构成要素。刑事司法解释之中规定的入罪模式、入罪标准,是在考量刑法与行政法的比例关系之后确定... 以生态环境领域的部门行政法为切入进行分析可知,刑事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量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与部门行政法中的行政违法构成要素。刑事司法解释之中规定的入罪模式、入罪标准,是在考量刑法与行政法的比例关系之后确定的,是刑法与行政法相互沟通的重要机制。增强领域型法典与刑事法治系统洽合的主要机制包括:第一,高度重视领域型法典编纂中立法科学与规律的体现,以《立法法》为规尺,遵循法律规范设计的一般方法,在法典编纂中重视部门行政单行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与普遍规律;第二,严格区分不同性质领域法法律规范的责任射程,区分义务设定型法律规范与非义务设定型法律规范,创设或保留对多元法律责任适用具有指引的提示性条款;第三,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解释在入罪判断上的类型化导引功能,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刑法》建立起良好的领域法法典规范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域型法典 刑事责任 刑法典 刑事司法解释 部门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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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分工的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3
20
作者 傅爱竹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63-177,共15页
关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如何分工,新修改的《立法法》并未明确回答,学界亦存在分歧。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分工应依“发挥比较优势”“动态调整”“职权法定”为主导、辅助及兜底原则。既有方案以“... 关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如何分工,新修改的《立法法》并未明确回答,学界亦存在分歧。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分工应依“发挥比较优势”“动态调整”“职权法定”为主导、辅助及兜底原则。既有方案以“根据论”和“事项论”为分工标准,既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要求,亦难以应对复杂的立法事务。当前地方数据立法有效规避了以往地方立法的诸多弊端,其路径趋向启示地方立法横向分工的重心并非权限划分,而在于权能协作。应建构以“根据”和“事项”为前导要素、以“权能”为核心要素的阶梯式分工标准体系。对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共同立法事项,依立法事务所属实践成熟与否,在立法模式上应分别采用“促进—管理”模式或“综合—专门”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分工 数据立法 立法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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