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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兵马俑”发现权的确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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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对发现权的客体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未涉及,学理上一般解释为发现权的客体是科学发现。对于考古、古生物化石、古文物发掘等非科学发现,能否确认发现权,是法律上的“盲点”。具有重要价值和社会意义的非科学发现也应作为发现权的客体,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以更好地保护自然和传统资源。
作者 杨巧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2004年第3期57-59,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3页.
  • 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 3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7页.
  • 4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3页.

同被引文献9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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