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手段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做出了严格规范 ,初步确立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是正是由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界定不清晰 ,在实际操作中 ,各地的乡规民约屡屡与国家法发生冲突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 ,理顺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关系 ,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使用权 ,要把政策规定 (国家法 )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 ,实为当前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出处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67-69,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Economic Management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