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的公共性即政府为公众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属性 ,这是政府的根本属性。政府的自利性即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外 ,还具有为个人及其自身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的属性 ,这是政府的重要属性。正确处理和对待政府的公共性与自利性 ,对我国市场化过程的顺利推进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点 :一是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性 ,又要划定其合理的边界 ;二是既要鼓励政府合理的自利性 ,又要抑制其不合理的自利性 ;三是制定健全的法律制度使两者得到统一。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4年第1期82-85,共4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