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规定的现场督察是警务督察区别于其他监督形式的关键所在。现有的现场督察概念中存在对其性质界定不够科学、范围概括不够全面、对象界定不够明确等不足,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人们对现场督察的正确定位和全面认识,制约了现场督察的有效实施。因此,有必要对现场督察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40-142,共3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