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法院在2002年连续对两个有关领土争端的案件作出了判决。笔者认为,通过这两个判决,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国际法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明确的处理规则,即首先考察的是有关的国际条约是否已经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国际法院将在综合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后,直接依据“有效控制”原则进行判决。对此,笔者认为,国际法院有必要在以后的此类案件中进一步发展相关的法律原则,以便能够在法律原则的确定性和维护争端地区稳定的必要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
出处
《现代国际关系》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25-29,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