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清代内蒙古的农业区,蒙古人具有土地的占有权,而汉人一般只具有耕种权,这两种权利的结合构成蒙地众多的土地关系类型。蒙地市场所流通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占有权和耕种权,且在不同的层次上流通,占有权的流通限于同旗蒙古人,汉人只可买卖耕种权。租佃纠纷也多源于对占有权和耕种权利益的争夺,蒙人一般尽力保持占有权,并力争耕种权升值的利益。汉人则尽力保持耕种权利益,并利用各种机会侵吞占有权。对这二种权力争夺是清代蒙地民族关系的焦点。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2003年第3期81-91,共11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