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于公权优于私权和效率优先的考虑,不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提起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和原则上要求在刑事诉讼提起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并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因此,被告人长期潜逃无法启动刑事诉讼及刑事与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上有重大不同,基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应建立一定情形下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提起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应原则上确立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以后进行,例外地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有选择权;附带民事诉讼应主要适用民法及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
出处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76-78,共3页
Journal of Shaanxi Administration School and Shaanxi Economic Management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