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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管理法之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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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药品管理法》在立法上尚不完善 ,仍存在不少缺陷 ,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以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权介入社会资源配置和药品行业管理 ,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生产已有国标的药品审批权在国家药监局缺乏可操作性 ,应设在省级药监管理部门 ;关于委托加工认可的规定欠严谨 ,法外授权有损法律尊严 ;关于药检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够科学 ,应将药检机构纳入政府部门 ,对外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作者 吴高庆 冯良
出处 《政法论丛》 2003年第1期73-75,共3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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