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熟人社会 ,调解是名实分离的 ,它体现在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 ,是否推进调解程序和是否接受以及履行调解协议上 ,是不能自愿决定的 ;而在陌生人社会 ,一方面 ,熟人圈子的失去与否对于一般人来说 ,基本没有多大影响 ,这使其可以无多少顾忌的去选择解纷方式 ;另一方面 ,人员流动的高频率又导致了彼此之间的互不信任。这些将促使调解朝其本质化的方向转变 ,从而使得调解名实结合在中国的最终实现具有必然性。
出处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61-65,共5页
Journal of Zhejia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