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功能主义意志理论,人工智能体已在一定程度上具备自由意志,其功能表现亦逐步超越传统工具属性。有限认可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人格,对于实现利益的合理配置与填补责任归属中的制度空缺具有重要意义。回顾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进,可以观察到主体概念由“人可非人”发展至“人皆为人”,并进一步延伸至“非人亦可为人”,呈现出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双重渐进式特征。作为对传统“人—物”二分范式的修正,渐进式法律人格理论强调法律人格并非不可分割的先验资格,而可依据功能与风险结构作层级化配置,其认定标准由自然属性导向转向功能主义导向。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应结合意思能力与系统功能水平作综合判断。当人工智能体能够理性形成意思表示,并在感知、决策与执行等方面达到较高的功能成熟度时,可在与其自主性程度相匹配的范围内赋予有限法律人格,使其在特定范围内具备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同时,要通过领域限定与外部监督对其行权范围加以约束。
作者
申卫星
鲍伊帆
Shen Weixing;Bao Yifan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6年第1期5-21,共17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思路研究”(项目号2024Z04W02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