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存在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抗拒铲除、自动铲除和犯罪主观认定方面的适用难题,亟待解决。为此,在理论层面,应当明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中“处理”限于公安机关履行行政机关职责而作出的法定处理措施,且受时间、数量的限制;抗拒铲除主体仅限于种植者本人,对象是一切负有法定禁毒铲毒职责的国家机关和组织,行为仅限于足以阻碍铲除的积极身体动作;自动铲除的判断标准是自觉性,而不论种植行为是否已被发现;本罪罪过形式也包括间接故意,“明知”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种植的是毒品原植物。为切实解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适用难题和理解偏差,应当进一步优化本罪的法定刑设置,坚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并重,畅通出罪体系,从而确保本罪的规范适用。
作者
胡江
付晓东
HU Jiang;FU Xiaodong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5年第6期39-49,共11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毒品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22BFX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