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第86条规定,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时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该规定旨在促使收货人及时履行提货义务,保障承运人利益。然而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收货人身份难以确定等问题致使承运人依照该条规定难以完全保障自身利益,并会产生收货人法律地位的争议。2025年修订通过的《海商法》第93条对此作出重大修改: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时,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相应费用和风险,只有当收货人已行使运输合同权利且迟延、拒绝提货时,费用和风险才由收货人承担。这一转变明确了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利益第三人的地位。
出处
《世界海运》
2025年第12期1-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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