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国《民法典》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概念和规则,但司法实践因为违约可得利益的范围界定困难、违约可得利益证明标准较高、计算规则难以操作等原因,对违约可得利益的处理较为谨慎,法院经常以违约可得利益不确定为由驳回诉求。为解决我国司法实践对违约可得利益支持率不高的问题,立法者需通过明晰界定标准、降低证明标准、计算标准类型化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并提高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出处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5年第4期83-90,共8页
Journal of Ningbo Ope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