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信用信息成为市场交易的基础性要素,其价值日益凸显。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将企业信用信息权确立为独立权利类型,而依靠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权利框架,难以有效保护信用数据所承载的复合性利益。文章以利益理论与意志理论为基础,对企业信用信息权展开双重证成,论证其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类型的正当性,并主张将其定位为“人格权为基、财产权为用”的双重私权,同时兼顾其作为市场基础元素所具有的公共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应确立企业信用信息权,而且可以在人格权编第五章增设“企业信用信息权”专节,构建以“知情—控制—收益”为核心的权能体系,并建立预防与救济并重的保护机制,从而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保护。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1期228-238,共11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