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民法属于私法,是调整私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私人”一词虽然并不是在法律上被定义的法律用语,但通常是指国家及行政主体之外的个人和团体(包括法人)。所以行政主体一般不在民法调整的范围内。然而,行政物品采购(行政合同)则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行政主体适用民法规范的情况。过去虽然存在行政合同作为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应与私人合同有所区别的观点,但是现在一般认为两者并无不同,都应适用民法中合同的相关规定。另外,行政主体适用民法规范的情况在“侵权(国家赔偿)”这一领域也屡见不鲜。但关于行政主体能否适用与侵权同为法定之债的无因管理制度的问题,则少有人关注讨论。
出处
《日本法研究》
2024年第1期143-158,共16页
Journal of Japanese Legal Studies
基金
“日本JST次世代研究者挑战计划”(项目编号:JPMJSP2119)博士生奖学金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