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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正式通知行使股东知情权 符合“书面请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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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股东通过微信向公司发送查阅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宜仅因其形式不是“纸面”而当然否定该种请求方式属于“书面形式”。如果微信请求以文字为表达载体,具备可追潮与可调取性,且意思表达内容正式严谨,具有通知作用,则该请求能起到与纸面请求相同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股东已经完成了知情权行权法定前置程序。
出处 《人民司法》 2025年第20期82-86,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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