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若刑事和民事案件在事实和法益上同时重叠,则构成通常所说的竞合型刑民交叉,需要围绕程序顺位进行实体法律适用和程序进行上的协调。顺位的确定应从诉讼程序的价值理念出发,即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前者是指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法秩序的工具而具有的价值。在刑民交叉的情形中,处理实体法秩序的基本理念是法秩序统一,从中可以引申出刑法谦抑性和私法益优先理念。程序法自身的价值则主要是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益价值,前者的核心是程序参与理念。结合刑法谦抑性和私法益优先的理念,应以刑民并立作为竞合型刑民交叉程序顺位的一般模式;根据是否存在法秩序统一要求下的先决关系、先决关系之种类、程序参与和程序效益的要求,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存在采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例外顺位。据此,在程序工具价值和自身独立价值引导下可对竞合型刑民交叉的程序顺位提炼出“一般+例外”的范式。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77-192,共16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