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破产管理人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诉讼是撤裁之诉的一类特殊情形。由于该类案件处于破产程序之中,如果强行适用撤裁之诉的一般性规定难免导致制度困境。为此,应当以破产程序价值为逻辑起点对破产管理人撤裁之诉进行制度重构。建议将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明确为破产受理法院而非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并新增“虚构债权债务”及“重大债权裁决错误”两类撤裁事由。同时,应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作为申请撤裁期限的起算日,规定在此后的6个月内管理人均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作者
陶伟腾
陈忠楠
TAO Weiteng;CHEN Zhongnan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4期65-74,共10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