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19条旨在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知情同意案型提供请求权基础。就知情同意案型的责任构成,实务多持人身损害说,学说多倡导自我决定权说,建议重视在教义学及法政策上最为牢靠的身体权说。就医疗干预说明范围应采混合标准说,将第1款列明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读作理性患者的最低信息需求,以法条中的“等”字满足具体患者的额外信息需求。“不能”限缩解释为未受监护的患者丧失同意能力;“不宜”限制适用于披露信息会导致患者死亡或遭受重大伤害的情形。“近亲属”的含义应探求知情同意法的规范目的而定,不应机械照搬监护法、继承法的范围及顺位规则。
出处
《私法》
2024年第3期25-71,共47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医疗合同写入民法典的路径及规则设计研究”(19YJA82003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