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公法规制领域的网络谣言的客观特征包括:属于虚假的事实性陈述、可被真相予以证伪、已引起一定范围的传播、现实性、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是诽谤型和扰乱公共秩序型的网络谣言,传谣者的主观层面应具有“实质恶意”.网络谣言诱发网络暴力的情形中,网络平台用户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具有滞后性,仅仅在明知信息虚假却仍对谣言的传播起到重要作用时,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平台服务商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可适当前移,对其不作为可直接以关联犯罪的片面帮助犯论处.网络空间的秩序能够被破坏,但不可能出现混乱局面.现实物理空间秩序的严重混乱是网络传谣型寻衅滋事罪成立的结果要件.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5年第4期60-75,共16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信技术创新背景下新型侵财犯罪刑法适用困境的实证考察与破解路径研究”(19BFX0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